作者: 陳敏婧
針對可疑交易進行監測,是銀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任務之一,當發現交易有可疑情形時,須及時向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問題是,如果防御性報告過多,有效報告卻不足,反而會浪費銀行本身及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資源,從而影響整體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所以如何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有效性,想辦法提升可疑交易報告的價值,才是銀行面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的重點。
在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第3號令《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要求銀行重視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有效性,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從交易監測標準的角度定期評估,同時根據評估結果完善銀行本身的交易監測標準。
二是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要進行人工分析與識別作業,并記錄完整的分析過程。如果最終決定不作為可疑交易上報人民銀行,也要完整地記錄排除的理由;如果最后被確認為可疑交易,則要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記錄該客戶的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等分析過程。
銀行要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有效性,可參考以下重點:
1.建立以客戶為監測單位的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流程。
當客戶開立多個賬戶時,銀行應整合這些賬戶并進行聯動分析,因為通過詳細的客戶身份識別,就可以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實際效果。必要時還可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回溯性調查,會有助于更完整地了解客戶風險全貌。
2.將可疑交易監測工作覆蓋并貫穿銀行業務各個環節。
銀行要建立起全體行員以風險為本的文化,培養每一位行員隨時注意客戶的資金和交易是否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行為,掌握各類線索并隨時準備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3.關注客戶的資金或資產是否與洗錢等犯罪活動有關。
可疑交易報告本身對資金或資產的價值并無金額起點要求,只要具備充分的合理懷疑就可提報。
4.高風險業務的監測分析。
如非面對面金融業務等的高風險業務,須確保銀行系統能完整記錄交易對手的信息,和網上交易IP地址等信息,才能保障可疑交易監測分析信息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的完整準確。
5.新產品或新業務的監測分析。
銀行在推出新產品或新業務之前,應當完成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和上線運行工作。
銀行要注意的是,充分盡職調查和合理謹慎的人工分析,是確保可疑交易報告有效性最重要的基礎;另一方面,也不是銀行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給人民銀行就沒事了,必須準備好提交該交易報告的合理理由。反之,如果有證據證明,銀行已經做過縝密分析和充分的盡職調查,即使沒有將具有疑點的交易列入可疑交易報告,銀行也不會被認為違規。
可疑交易報告一直都在“有效”和“效率”兩者間取得平衡,對于高風險客戶和中低風險客戶來說,一旦遭遇可疑警示后,就該有不同層級的銀行人員對交易進行排查復核,根據2017年銀發108號文《義務機構反洗錢交易監測標準建設工作指引》,銀行須通過對預警率、報告率、成案率的排查動作,最終才能評估出銀行本身的交易監測標準。
銀行可以根據“事前、事中、事后”三項時間原則,全流程管控銀行的風險!笆虑啊笔侵搞y行可對客戶采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等措施,甚至必要時直接拒絕為客戶開戶來降低風險;“事中”是指銀行的分析人員通過客戶特征、歷史交易等背景信息,對異常交易做出有效分析判斷,并結合業務條線人員實地了解客戶及客戶業務現況;“事后”是指銀行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及的客戶賬戶、業務適時采取后續控制措施。不可只選擇性地針對重點可疑交易涉及的主體,采取后續風險控制措施,最終導致風險控制不能全覆蓋,造成銀行反洗錢工作的破口。
人民銀行2016年3號令,對銀行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人員專業和數量,都提出了較高要求,除了要有專職人員負責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外,對系統預警的異常交易,還要求開展及時、有效的分析處理,并須隨時關注國內外涉恐名單同時進行調整;銀行還須針對特定可疑交易開展回溯性調查,配合銀行內部問責機制,強化銀行人員面對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這些都是銀行要達到提升可疑交易報告有效性的重點工作。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凱律師事務所銀行風險合規部中國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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