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益陽市一名銀行副行長因涉違法放貸,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晏某奎原系益陽農商銀行滄水鋪支行副行長,分管信貸工作并兼任信貸員。
根據益陽農商銀行信貸管理辦法,貸款人提出申請后,信貸員對貸款人的資格和貸款項目審進行調查,再實行分級審批,分支機構自主審批權限內貸款,超權限的上報總行審批。滄水鋪支行的自主審批權限為50萬元。
2016年5月至8月,劉坤(在逃)因經商需要資金,要求張某林等5人幫忙向益陽農商銀行滄水鋪支行申請貸款。
因張某林等5人曾在益陽農商銀行貸款,并如期歸還。晏某奎在擔任主信貸員期間,在收到貸款申請資料后直接填寫各項報表,未對貸款人及擔保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實地調查,編寫了不實的貸款調查報告、個人信用報告、客戶評級授信報告,再將所有資料交本行審貸小組審批、行長簽發。
2016年5月后,益陽農商銀行向張某林等5人共計發放貸款510萬元。
上述貸款逾期后,益陽農商銀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令胡介華、胡立新、劉運財、胡諒償還貸款,并由相關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益陽市公安局在偵辦益陽農商銀行被騙取貸款案的過程中,發現晏某奎有違法發放貸款的重大嫌疑。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晏某奎經益陽農商銀行經檢部門工作人員通知并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晏某奎代張某林償還了貸款5萬元。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晏某奎身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晏某奎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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