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披露一份銀行信貸員不認真履行責任,觸犯刑法的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河南省汝南農商銀行員工周某亮在擔任信貸員期間,不認真履行責任,違規發放貸款5筆,合計9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周某亮在放貸期間不認真履行調查及審批職責、未認真核實借款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真實性,未認真調查借款人借款的真實情況和貸款用途等,造成41.5萬元貸款未能換回,其中22萬元貸款已經成為汝南農商銀行不良貸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周某亮的行為,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已經構成造成重大損失,理應被立案追訴。在綜合考慮此案情況后,汝南縣人民法院認為周某亮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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