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立法滯后于監管需要的問題依然非常突出。
“60萬元的罰款明顯過罰嚴重不匹配,既起不到震懾作用,還造成監管不力的不良印象。”談及此前證監會對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規披露信息予以行政處罰一事,全國政協委員、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殷興山認為,現有金融法律對違法違規的懲戒力度相對偏輕,難以形成震懾。
今年兩會,殷興山帶來了多份提案,其一就是呼吁加快金融立法進程;此外,他還建議抓緊推動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加快金融立法進程
根據此前有效的《證券法》規定,證監會對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頂格處罰款60萬元。目前,修訂后的《證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將違規披露信息的單位處罰上限從6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證券領域的違法成本顯著提升。
但殷興山認為,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訂,金融立法滯后于監管需要的問題依然非常突出。
首先,新增職能缺少立法配套。比如,人民銀行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范,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等,由于《中國人民銀行法》沒有配套修訂,導致履行上述職責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必要的落實手段。
其次,過與罰嚴重不匹配。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200萬元,《反洗錢法》對合規性違規問題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50萬元,對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違規行為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500萬元。
殷興山認為,上述處罰力度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無法有效扼制被處罰主體后續違法行為的產生,也難以對其他市場主體起到震懾作用。
另外,現行的相關法律不能體現新的發展趨勢。中央銀行承擔宏觀審慎管理的重要職責在我國法律層面沒有得到體現;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十幾年來發生巨變,實踐中已開展巴塞爾協議Ⅲ有關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管理、風險控制等,同樣在法律層面沒有得到體現。
對此,殷興山建議,一是,加快現有法律修訂進程。建議在保證立法質量的前提下,加快《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進度,充分吸收借鑒國內外最新實踐成果,為金融強監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二是注重統籌完善監管規則。金融業務錯綜復雜,金融法律之間相互影響,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聯系緊密,人民銀行有履行反洗錢職責,商業銀行是承擔反洗錢義務的責任主體,建議在修法時加強金融法律之間的統籌兼顧,全面系統完善相關金融監管法律規則體系。
三是突出重點做好法律修訂。在加強統籌的基礎上,建議修法時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訂重點,如《中國人民銀行法》重點在于解決央行現有職責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必要的落實手段問題,使強監管依據充分;《商業銀行法》重點在于解決現有與商業銀行發展實踐不相匹配的問題,提升監管有效性;《反洗錢法》重點在于填補空白,完善反洗錢監管規則,解決處罰范圍窄、金額低的問題。
最后,完善過罰相當的監管手段。完善與違法行為性質相匹配的監管措施,根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對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損害程度等,確定適當的處罰種類、幅度,確保處罰的實施效果。對于違法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必要時追究刑事責任。
加快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進程
在殷興山的提案中,他還關注到了有關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問題。雖然大數據在復工復產階段運用大數據形成的健康碼大大降低了社會成本,但同時,由于個人信息的資源價值,導致個人信息使用不斷膨脹和擴散,有的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詐騙。
殷興山認為,個人信息保護不足的主要表現為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主管部門、運營主體缺乏規范、信息主體保護意識淡薄等多個方面。
殷興山建議,一是加快立法進程。通過專門立法,統一對公私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明確運營主體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原則、程序和保密、保護義務,不當使用、保護不力的法律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督手段和處罰措施等。
二是在立法中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或牽頭負責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建立統一的制度規范,有權監督運營主體,并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另外,確立運營主體運營規范。包括明確運營主體必須依法采集、使用、保管個人信息;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制定信息收集、處理、傳輸、公開、使用規則,做好流程監控,一旦發生信息泄露事件,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
最后,要賦予信息主體自我保護權力。具體包括明確“信息自決權”,賦予“被遺忘權”,賦予信息主體審查、拒絕權,并賦予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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