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末,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10.3萬億元。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19年末,全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共有法人機構2228家,占全國銀行業法人機構總數的48.4%;資產總額35.6萬億元,存款余額24.8萬億元,貸款余額18.8萬億元,分別占全國銀行業的12.3%、15.4%和11.9%,在銀行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農信聯社黨委書記孔發龍稱,雖然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總體健康,具備化解各類風險的能力,但由于各地發展很不平衡,少數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仍居高難下。當前,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仍面臨較大困難,需要得到國家有關部門更多政策傾斜與支持。
應提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
據中國銀保監會公布數據,截至2019年末,全國農商銀行不良貸款率3.90%,撥備覆蓋率128.16%,資本充足率13.13%,主要風險指標整體達到監管標準。
孔發龍稱,當前農村金融機構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仍面臨較大困難。具體來看,主要包括風險化解壓力較大、風險抵補能力不強、風險處置手段單一等問題。
對此,孔發龍建議,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實行差異化監管政策,根據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所占比重,在監管評級時放寬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整體不良貸款率和撥備覆蓋率的要求。
孔發龍建議,銀保監會要調低縣域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因行使抵押權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超過法律規定處分期的資產風險權重,解決縣域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接收抵債資產化解不良貸款的后顧之憂;人民銀行對普惠型小微貸款占比達到50%以上的縣域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按現行標準減半收取存款保費,切實減輕縣域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財務負擔,提升其抵御風險的能力。
孔發龍還建議,銀保監會要放寬省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只能參與本省范圍內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的限制,允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跨省對接資產管理公司市場化開展批量轉讓業務,提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效率。
同時,建議銀保監會考慮擴大金融機構批量轉讓不良資產范圍,將個人經營性貸款納入可批量轉讓范圍,拓寬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不良貸款處置渠道。要充分考慮單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體量普遍偏小、風險處置手段相對單一的實際情況,放寬相關監管政策門檻和限制,允許和支持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提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和風險化解能力。
幫助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支農支小能力
2019年末,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10.3萬億元,小微企業貸款余額8.9萬億元,分別占全國銀行業的29.3%和24.1%。作為普惠金融主力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始終堅持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為鄉村振興、脫貧攻堅、民營和小微企業發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
但與此同時,也還存在一些難題,制約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支農支小能力,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資本補充難,存款組織難,主動負債難和穩住客戶難。
孔發龍建議,要拓寬資本補充渠道,人民銀行加大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行永續債補充一級資本的支持力度,降低用于央行票據互換操作的銀行永續債發行主體必須滿足資產規模不低于2000億元的條件要求,擴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外源資本補充渠道。
在調整資產風險權重上,要對1000萬元以下小微貸款風險權重由現行的75%下調為50%,切實降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資本占用,提升其信貸投放能力。同時,按照實質穿透原則,將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存放在省聯社并通過省聯社存放在人民銀行的集中清算資金的風險權重,由目前的100%下降為0。
在增強主動負債能力上,要放寬縣域農村中小金融機構MPA評分標準在C檔以上方能申請支農支小再貸款的限制條件,并適時推出鄉村振興專項再貸款,增加縣域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低成本央行負債的可得性。此外,建議創設類似于央行票據互換操作的專門貨幣政策工具,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行支農支小專項金融債提供增信支持,幫助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提升主動負債能力。
另外,應該給予稅收政策優惠。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是我國銀行體系中的小微企業,建議比照小型微利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對縣域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所得稅稅率由現行的25%降至20%,進一步減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稅收負擔,增強其讓利實體經濟的能力。
孔發龍還表示,應支持理財業務發展,建議調整理財子公司必須由一家銀行控股的政策,允許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理財子公司,更好地滿足廣大農民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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