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胡艷明 全國進入兩會時間,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長楊小平提出《關于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的增信作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的建議》。
楊小平稱,小微企業尤其是涉農型、民營類小微企業大多以輕資產發展為主,缺乏傳統有效抵押物,依靠融資擔保為其增信的成為緩解融資難的重要手段。從國際經驗看,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的增信作用,能有效地促進小微企業融資。
對于此建議的案由,楊小平表示,近年來,我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基本形成了由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省級再擔保機構、轄內融資擔保機構組成的三層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總體上看,我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業務擔保余額總體增長、擔保形式不斷多元,在服務小微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現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從云南來看,截至2019年末,全省共有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67戶,占全省融資擔保機構數量比重22.5%;實收資本131.92億元,占全省融資擔保機構實收資本比重52.4%,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地位。但從在保額上看,全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在保額占小微企業貸款余額比重僅6.8%、涉農貸款在保余額占涉農貸款比重僅1.5%,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增信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具體表現在:
一是擔保能力偏弱。《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規定,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但受財力制約,大部分縣域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低于2000萬元的最低標準且存在資本金不到位的情況,部分縣域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缺失。截至2019年末,全省共有融資擔保機構298戶,其中,國有控股67戶,占比22.5%,尚未做到縣域全覆蓋。同時,部分縣域政府財力不足,部分融資擔保機構長期處于停業狀態,形成“僵尸”或“失聯”機構,客觀上造成擔保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不高,代償意愿低,“擔而不償”的情況時有發生。
二是放大倍數低。截至2019年末,云南省融資擔保機構行業擔保放大倍數為1.41倍,遠低于國際20-30倍的平均水平,距離《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10倍監管上限(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放大倍數上限為15倍)仍有較大空間。
三是擔保門檻高。目前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考核過于側重資本的保值增值,風險容忍度低。截至2019年末,全省融資擔保在保戶數為6.17萬戶,戶均在保額62.6萬,高于全省普惠口徑下小微企業戶均貸款余額113.01%。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要求1.5%以上的擔保費率外,往往還要求足額甚至超額的反擔保。小微企業的高風險性容易使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偏離支農支小的經營定位。2019年,全省融資擔保業務小微企業在保余額257.26億元,同比增長1.98%,低于全省小微企業貸款增速8.83個百分點。
2015年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指出,堅持市場主導和政策扶持相結合,有針對性地加快發展融資擔保行業,深化金融改革,破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題,是完善定向調控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持“三農”以增強實體經濟“細胞”活力,夯實國民經濟基礎。2020年3月31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強調,要健全貸款風險分擔機制,降低政府性融資擔保費率,減輕中小微企業的綜合融資成本負擔。
2017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下稱《條例》)。《條例》在2010年銀監會等七部委出臺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2010年第3號令)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融資擔保行業的監督管理體制,對融資擔保公司準入條件、審批部門及變更、退出事項辦理、經營規則等進行規定,并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了授權,對違規情形賦予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和手段。此外,《條例》還強化了融資擔保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降低社會融資成本方面的地位,提出了支持鼓勵措施要求。
為配合《條例》的實施,2018年4月中國銀保監會聯合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發布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等四項配套制度(銀保監發〔2018〕1號),進一步細化了關于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資產比例管理要求,并對銀擔業務合作行為進行了規范。
2019年10月中國銀保監會下發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銀保監發〔2019〕37號),進一步強調了對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監管。
由此,楊小平提出四方面建議,建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協辦。
一是進一步強化正向激勵。鼓勵部分弱財政縣域聯合出資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風險可控原則下,可跨縣域開展擔保業務;進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考核,取消對政府性擔保機構盈利和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風險容忍度,增強融資擔保機構經營積極性,推動降低擔保費率和擔保門檻;對支農支小擔保業務占比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財政獎勵,引導聚焦支農支小。
二是進一步完善資本補充。建議財政部門加大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投入,中央、省級財政適當對業務較好的縣域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財政扶持,切實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提高政府性擔保機構擔保能力。
三是進一步細化監管要求。明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放大倍數下限(如不低于5倍),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對于無代償能力和代償意愿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及時予以退出,促進資源整合。
四是確定銀擔風險分擔比例。銀擔雙方要本著共同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出發點,按照風險共擔和協商一致的原則,靈活合理確定銀擔風險分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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