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包頭農商銀行前員工職務侵占、違法放貸案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軍,男,1975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案發前系包頭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明信用社建設路分社主任。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至7月期間,時任包頭市農村商業銀行前明信用社建設路分社主任的被告人王某軍,找來賀某等16人,由王某軍提供虛假購銷合同并由其本人進行審批,從所任職分社貸款共計440萬元。貸款審批發放后,王某軍將440萬元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后經銀行多次催要,王某軍均不歸還。
在上述期間,王某軍還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共計1080萬元,案發后,部分貸款已歸還。
判決書指出,包頭市農村商業銀行屬于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王某軍違法放貸時的明信用社建設路分社的43家信用社均為包頭農商銀行分支機構,2014年原包頭市郊區農村信用聯社及其轄內的農村信用社終止,債權債務轉為包頭農村商業銀行債權債務。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軍作為包頭農商銀行前明信用社建設路分社主任,利用審批貸款的職務便利,采用假借他人名義貸款的方式,將銀行貸款440萬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王某軍在審批發放貸款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明知貸款資料虛假或未認真審查貸款資料,發放貸款共計108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包頭青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軍犯職務侵占罪、犯違法發放貸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半,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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