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出臺《銀保監會紀檢監察機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雙通報”實施辦法》和《銀保監會紀檢監察干部打聽、過問、干預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和請托違規辦事的報備及責任追究規定》兩項制度。這是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細化落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推進派駐機構改革要求,不斷提高銀保監會系統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水平的重要舉措。
針對銀保監會紀檢監察機構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實施辦法規定應在本單位(系統)通報的同時,對涉及銀行業保險業機構、金融系統社團組織或其他單位、組織的應當向其紀檢監察機構(或黨組織)通報情況。實施辦法明確了“雙通報”的主要情形及具體內容,如本單位(系統)內部通報一般應當要求有關黨組織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或者組織生活會深刻剖析問題根源,開展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糾。實施辦法還對落實“雙通報”的程序及制度要求進行規定,強調對于涉及問題較多的銀行業保險業機構,銀保監會系統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在監管評級、高管履職評價等工作中予以體現。
報備及責任追究規定從報備和責任追究的適用范圍、打聽過問干預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的8種情形和請托違規辦事的5類行為、報備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責任追究的處置方式等6方面進行細化規定,并強調對已調離紀檢監察崗位的人員打聽、過問、干預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和請托違規辦事行為同樣適用,對領導干部的相應行為應作為督辦件重點辦理。
下一步,該紀檢監察組在兩項制度實施過程中將切實加強系統紀檢監察干部自身建設,強化自我監督,并加強與不同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之間的協調聯動,提升金融反腐合力。(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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