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信托業務、公益(慈善)信托業務不適用上述辦法。
近年來,由于內外部環境變化,資金信托出現為其他金融機構監管套利提供便利、盡職管理不當引發賠付壓力、違規多層嵌套、與同類資管業務監管規則不一等問題。
5月8日,銀保監會發布《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是堅持私募定位,資金信托是買者自負的私募資管業務,信托公司應當確保資金信托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相匹配,打破剛性兌付;聚焦資管新規,以加強產品監管為抓手,明確資金信托業務的經營規則、內控要求和監管安排,促進資金信托監管到位;要求信托公司加強資金信托風險管理,限制杠桿比例和嵌套層級,實現風險匹配、期限匹配,防范風險向信托公司不當轉移或向金融市場外溢等。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末,全國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合計21.6萬億元,其中管理的資金信托資產合計17.94萬億元。
堅持風險匹配
上述文件稱,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銷售機構推介、銷售資金信托,應當對資金信托劃分風險等級,對個人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并劃分風險承受能力等級,不得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資金信托。超過兩年未進行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評估或者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個人投資者,再次投資資金信托時,應當重新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對于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銷售機構通過營業場所或者自有電子渠道推介、銷售資金信托,《辦法》要求,應當履行合格投資者確定程序,有效識別投資者身份,充分了解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個人及家庭金融資產、負債等情況,采取必要手段進行核查驗證,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標準,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對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信托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充分揭示資金信托風險,保存銷售人員的相關銷售記錄,對銷售人員的操守資質、服務合規性和服務質量等進行監督,并將銷售人員的投資者投訴情況、誤導銷售以及其他違規銷售行為納入內部考核體系;資金信托具有投資風險,不承諾保證本金和最低收益。
此外,對于單一資金信托,上述文件稱,可以按照投資者意愿在信托文件中進行約定。單一資金信托約定不聘請托管人的,應當在信托文件中明確保障信托財產安全的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嚴控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指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進行交易,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一旦操作不規范,容易滋生風險,容易給公司和投資者造成巨大的損失。
上述文件稱,應按照穿透原則將主要股東和主要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關聯方進行管理;不得以信托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當交易、非法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機構注資等。
此外,信托公司將信托資金直接或者間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融資或者投資于本公司及其關聯方發行的證券、持有的其他資產,應當事前就交易對手、交易標的和交易條件向全體投資者做出說明,取得全體投資者書面同意,事后告知投資者和托管人。信托公司以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與固有財產進行交易,應當按照本款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以單一資金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進行交易,應當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
《辦法》還要求,信托公司將信托資金直接或者間接用于本公司及其關聯方單一主體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十,直接或者間接用于本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直接或者間接用于本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十五。
如何對待涉及關聯交易的資金信托和普通資金信托?上述文件稱,信托公司將信托資金直接或者間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融資或者投資于本公司及其關聯方發行的證券、持有的其他資產,應當提前報告;信托公司及其關聯方對外轉讓信托公司管理的資金信托受益權的,信托公司應當提前報告;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與資金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應當提前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不得參與滾動發行的資金池業務
《辦法》稱,信托公司應當做到每只資金信托單獨設立、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清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不得將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資金信托產品的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上述文件顯示,信托公司應當合理確定資金信托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期限錯配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例如,封閉式資金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九十天。開放式資金信托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應當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確保持有足夠的現金、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等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
另外,為加強對資金信托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管理,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限制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比例。明確全部集合資金信托投資于非標債權資產的合計金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全部集合資金信托合計實收信托的50%;限制非標債權集中度。全部集合資金信托投資于同一融資人及其關聯方的非標債權資產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信托公司凈資產的30%。
“再者就是限制期限錯配。要求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資金信托必須為封閉式,且非標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于資金信托到期日;在限制非標債權資產類型上,除在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其他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債權,并明確資金信托不得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不得投向限制性行業。”上述負責人稱。
服務信托業務、公益(慈善)信托業務除外
服務信托業務、公益(慈善)信托業務是當前監管大力提倡信托公司開展的業務,不受上述《辦法》約束。
不過,上述文件給與二者更詳細的定義。服務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運用其在賬戶管理、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等方面的制度優勢和服務能力,為委托人提供除資產管理服務以外的資產流轉,資金結算,財產監督、保障、傳承、分配等受托服務的信托業務。
《辦法》稱,公益(慈善)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依法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信托業務。
此外,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還稱,《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關于過渡期的規定一致。銀保監會對過渡期具體安排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整改壓力較大的機構,按照資管新規補充通知的精神,明確對于過渡期結束后因特殊原因而難以處置的存量資產,由相關機構提出申請和承諾,經監管部門同意后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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