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銀行歷時近一年接管、風險處置的脫胎換骨后,正式迎來“新生”。
4月30日,包商銀行接管組(下稱“接管組”)發布公告稱,經包商銀行接管組報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批準,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商銀行)擬將相關業務、資產及負債,分別轉讓至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商銀行)和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徽商銀行)。蒙商銀行已于4月30日完成工商登記,依法設立。
在此前一日的4月29日,銀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批準了蒙商銀行的開業申請。接管組在接受《金融時報》采訪時表示,作為一家新設立且獨立于包商銀行的新法人主體,蒙商銀行定位為城市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界定為內蒙古自治區內,回歸內蒙、服務內蒙經濟社會發展。經營宗旨為扎根內蒙,依法穩健經營,建成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區域性商業銀行。
包商銀行原有業務劃分原則明確
新設立的蒙商銀行注冊資本200億元人民幣,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會同建設銀行全資子公司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徽商銀行以及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等內蒙古自治區內的8家發起人在內蒙古自治區共同發起設立,注冊地為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
2019年5月24日以來,包商銀行被央行、銀保監會依法接管已近一年。在2019年6月完成大額債權收購與轉讓后,7月-9月完成了清產核資,10月起接管領導小組啟動了包商銀行改革重組事宜。為穩妥處置包商銀行風險、最大限度保護客戶和員工合法權益,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兩級財政及部分區屬企業,并引入建設銀行、徽商銀行等優質機構,發起設立一家新銀行(名稱為蒙商銀行),收購承接包商銀行的相關業務、資產和負債。2020年4月9日,銀保監會批準了新銀行即蒙商銀行的籌建申請;4月29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批準了蒙商銀行的開業申請。蒙商銀行已于2020年4月30日完成工商登記,依法設立。
新成立的蒙商銀行與包商銀行在業務方面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據接管組介紹,包商銀行客戶原有業務劃分的總體原則為包商銀行總行及內蒙古自治區內各分支機構的相關業務由蒙商銀行承接,內蒙古自治區外各分支機構的相關業務由徽商銀行承接。
基于上述總體原則,具體來說,對于個人客戶而言,包商銀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成都分行、寧波分行個人業務(包括存款業務,貸款業務,信用卡業務,代銷國債、保險、基金、信托及其他資管產品業務等)由徽商銀行承接,總行及內蒙古自治區內各分支機構個人業務由蒙商銀行承接。包商銀行的個人理財產品由蒙商銀行承接。
個人客戶通過包商銀行“有氧金融”線上渠道或通過包商銀行合作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辦理的存款業務、貸款業務、基金業務,均由蒙商銀行承接。
對于對公客戶而言,業務劃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包商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外各分支機構的對公存款業務、同業負債業務、中間業務(包括委托貸款業務及現金管理業務等)由徽商銀行承接,總行及內蒙古自治區內各分支機構的對公存款業務、同業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由蒙商銀行承接。
2、包商銀行的對公理財產品由蒙商銀行承接。
3、對公貸款業務、表外業務(包括保函業務、信用證業務、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等)、表內外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按照客戶/底層資產融資人注冊地劃分,注冊地在內蒙古自治區外的業務由徽商銀行承接,注冊地在區內的業務由蒙商銀行承接。其他同業資產類、金融市場相關資產類業務由蒙商銀行承接。
4、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則劃分承接主體的對公客戶,將另行通知。前述承接涉及的后續事項將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
存款保險基金依法保障個人、對公等存款
接管組發布的公告強調,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包商銀行的相關業務、資產及負債按照上述原則分別由蒙商銀行、徽商銀行承接。因銀行系統切換和標識、憑證、印章的更換等工作尚在進行中,客戶及相關權利人仍可繼續至包商銀行分支機構的營業網點辦理業務,也可繼續通過包商銀行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或電話銀行等渠道辦理業務,客戶及相關權利人辦理各項業務不受影響。包商銀行、蒙商銀行以及徽商銀行將共同維護客戶及相關權利人的各項權益。
也就是說,盡管原包商銀行的業務由蒙商銀行和徽商銀行承接,但客戶業務和相關權益并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例如,就個人存款而言,接管組強調,包商銀行原個人存款分別由蒙商銀行、徽商銀行承接后,各項權利及業務辦理不受影響,并由存款保險基金依法保障。
對于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接管組稱,包商銀行原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分別由蒙商銀行、徽商銀行承接后,各項權利及業務辦理不受影響,并由存款保險基金依法保障。
此外,包商銀行原有個人理財產品和對公理財產品全部由蒙商銀行承接。接管組表示,因銀行系統切換和標識、憑證、印章的更換等工作尚在進行中,客戶仍可繼續前往包商銀行營業網點或通過包商銀行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辦理理財產品的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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