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按照“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廣東銀保監局及轄內銀保監分局在監管職責范圍內分別受理廣州市及廣東省內其他各地市(不含深圳)被舉報人違反相關銀行保險監管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行為的舉報事項。
(受理條件)舉報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受理:1.舉報事項屬于本機構的監管職責范圍;2.有明確的被舉報人;3.有被舉報人違反相關銀行保險監管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行為的具體事實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受理:1.不符合《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2.已經受理的舉報,舉報人在處理期間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的;3.已經辦結的舉報,舉報人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的;4.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予以解決的;5.反映的被舉報人銀行保險違法行為已由其他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或已由本機構通過舉報以外的途徑發現并依法處理的;6.已經或者依法應當由其他國家機關處理的;7.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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