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黑龍江監管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監管容忍政策 加大疫情期間金融支持力度的通知
黑銀保監發〔2020〕3號
各銀保監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黑龍江省(哈爾濱)分行,郵儲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各城商行(哈爾濱、大慶分行),黑龍江省聯社,哈爾濱市聯社,哈爾濱農商行,哈爾濱各村鎮銀行,各外資銀行哈爾濱分行,各資產管理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中融信托公司,各財務公司(大慶分公司),哈銀金融租賃公司,哈銀消費金融公司,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中,充分發揮金融保障作用,調動金融機構積極性,幫助企業紓難解困、恢復生產經營,現就疫情防控特殊時期黑龍江省銀行業保險業進一步落實監管容忍政策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實特定領域監管考核容忍政策
疫情防控期間,銀保監會在出臺系列金融支持政策的同時,對不良貸款認定、監管評級、現場檢查等方面監管考核容忍政策作出進一步強調,鼓勵銀行機構加大對普惠金融領域、受疫情影響較大領域等的投入,降低不良貸款考核要求,支持從業人員盡職免責。
(一)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面
1.監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放寬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執行差異化的要求。轄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出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含)的,該項指標不作為當年監管評級的扣分因素。
2.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出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3個百分點以內(含)的,不作為內部對小微企業業務主辦部門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支持轄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管理水平和各地(市)經濟金融環境,對不同地區的分支機構設置差異化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目標。分支機構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實際不良率未超出總行設置目標的,對于當年該分支機構經辦小微企業貸款產生不良的從業人員,在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前提下,可認定為已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免除其合規責任。
(二)三農及扶貧金融服務方面
1.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普惠型涉農貸款、精準扶貧貸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評級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對不良容忍度之內的普惠型涉農貸款、精準扶貧貸款,信貸人員已按規定履職并無重大過失的予以免責。
2.轄內法人農村商業銀行涉農貸款不良率不高于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不良率以上3個百分點與5%孰高值的,在“資產質量”等監管評級要素中不作為扣分因素。允許轄內法人農村商業銀行結合實際,“一對一”制定差別化的涉農不良貸款率容忍度,涉農貸款出現違約后對盡職的農村商業銀行相關人員實施免責。
(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面
轄內法人商業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級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對經辦人員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辦理過程中已經盡職履責的,實行免責。
(四)供應鏈融資方面
在核心企業承擔付款責任或提供擔保、回購、差額補足等增信措施的前提下,上下游企業辦理供應鏈融資業務時,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適度簡化客戶評級準入等流程,納入核心企業統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業授信額度。
(五)債委會聯合救助方面
對納入債委會聯合救助機制、已取得幫扶共識的企業,各債權銀行機構應按照債委會決議,采取一致行動,在債務重組期間做到穩定預期、穩定信貸、穩定支持。對于到期貸款通過必要的、風險可控的收回再貸、展期續貸、調整還款計劃、息費優惠、市場化債轉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幫助企業紓難解困,可給予一定的監管容忍。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執行債委會的決議和要求,總行不得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切實落實疫情防控期間貸款還本付息的特殊政策
為支持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個人渡過難關,銀保監會及黑龍江銀保監局相繼出臺了系列幫扶政策。各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落實要求,凡在政策范圍內、以避免大面積風險暴露為目的對借款人給予的還款寬限、還款優惠均不視為違規。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對于疫情防控期間符合條件實行延期還款的各類貸款,不納入逾期統計,不加收罰息。并重點在以下幾方面給予特殊政策支持:
(一)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貸款方面
1.貸款本金方面。對于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還本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對于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周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貸款涉及擔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企業、擔保人等協商處理。
2.貸款利息方面。對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付息申請,結合其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貸款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延期利息的具體償還計劃,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
3.續貸方面。對符合續貸條件的小微企業,應按正常續貸業務辦理。對存量貸款到期發放新貸款的,不“一刀切”地強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險措施,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4.履職免責方面。對受疫情影響發生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對經辦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免予追究責任。對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嚴重導致的貸款損失,適當簡化內部認定手續,加大自主核銷力度。
(二)個人貸款方面
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對貨車司機、出租車司機等特殊群體的個人經營性質貸款,在同等條件下,比照適用貸款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優惠政策。
(三)扶貧小額信貸方面
適當延長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續貸、展期)、受疫情影響出現還款困難的貧困戶扶貧小額信貸還款期限。延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期間繼續執行原合同條款,各項政策保持不變。
(四)供應鏈融資及制造業中長期貸款方面
疫情防控期間,對于核心企業上游企業,可適當提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或訂單融資比例;對于核心企業下游企業,可適當提高預付款融資或存貨與倉單質押融資比例。對暫時受到疫情影響、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可適當降低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比例和適度減免手續費。對暫時受到疫情影響、信用良好的制造業企業,銀行可適當降低承兌匯票保證金比例。
(五)生豬貸款方面
提高生豬貸款風險容忍度,將生豬養殖貸款不良貸款率放寬至不高于涉農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
三、積極落實疫情防控期間保險條款限制放寬政策
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轄內各保險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范圍,應賠盡賠。
(一)農業保險方面
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在確保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真實投保意愿的前提下,可暫緩提交有關材料,待疫情結束后及時補正。已確定發生損失的,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可采取預付部分賠款等方式,確保做到應賠盡賠、快速理賠。
(二)人身保險方面
支持各人身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險、醫療險等產品中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客戶取消等待期(觀察期)、免賠額、定點醫院等限制。支持將意外險、疾病險等產品的保險責任范圍擴展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對于向醫護、疾控等疫情防控一線人員和媒體記者贈送保險的,相關險種可不受《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5〕12號)第二條限制。支持人身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適度延長保單質押貸款期限,提升貸款額度,幫助客戶緩解短期資金壓力,支持小微企業復工復產。
四、建立完善容缺受理機制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符合政策要求的范圍內,加快建立完善“容缺受理”機制,在業務受理階段,可不提供相關材料或簡化提供材料,對現有資料不全、手續存在瑕疵等情形,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采取先行受理、容缺辦理、跨網點受理等方式辦理,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打通金融服務堵點,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
五、進一步落實盡職免責要求
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認真落實銀保監會系統關于不良容忍度和授信盡職免責要求,結合實際建立完善相關制度辦法,切實保證監管部門政策落地。轄內法人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盡職免責制度、考核激勵機制以及流程等。轄內分支機構應當認真落實總行(司)相關盡職免責制度和考核激勵機制,并積極向總行(司)爭取特殊時期差異化的免責政策、績效考核辦法等,積極反饋容缺受理工作需求等,爭取總行(司)政策支持。重點明確對分支機構和基層人員的盡職免責認定標準和免責條件,將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員全部納入盡職免責評價范疇。進一步將授信盡職免責與不良貸款容忍制度有機結合。設立內部問責申訴通道,對已盡職但出現風險的項目,可免除相關人員責任,保護基層經營單位和授信審查審批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激發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內生動力。
(本通知以現行金融監管政策為依據,適用時效視相關政策變化而調整。)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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