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公布關于《中國銀保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和對外開放工作要求,強化信托公司監管,銀保監會結合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和行業轉型發展實際,對《中國銀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新辦法”)。
“原辦法”是原中國銀監會于2015年發布的,包括“附則”在內共7章75條;“新辦法”共7章77條。兩版辦法大框架基本不變,7章具體包括:總則、機構設立、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和附則。
框架結構上的調整主要第六章“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原辦法中,該部分包括信托公司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資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資格,股指期貨交易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發行金融債券、次級債券和開辦其他新業務共6節內容。新辦法中的該部分刪除了原來第5節“信托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次級債券”和第6節“開辦其他新業務”,新增“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
出資人要求:對內收緊 對外放松
機構設立部分,對于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有所調整,對“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求,新增“或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的表述。
在出資人“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基礎上,新辦法加強了對取得控股權的出資人的要求,新增“如取得控股權,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凈資產不低于全部資產的30%”基礎上新增對取得控股權的出資人要求,新增“如取得控股權,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全部資產的40%”。
對出資人的要求新增一條“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額);如取得控股權,權益性投資余額應不超過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刪除了原辦法中“承諾5年內不將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以股權及其受(收)益權設立信托等金融產品”的限定期限“5年”,該條變為一條永久約束。
收緊了境內出資人條件的同時,新辦法對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出資人的條件,刪除了“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得少于10億美元”的要求。
業務范圍調整顯示信托監管方向
在第五章“調整新增業務范圍和新增業務品種”的部分,新辦法明確規定,信托公司可申請開辦的業務范圍和業務品種包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資格、股指期貨交易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等。
該部分的第五節“信托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次級債券”和第六節“信托公司開辦其他新業務”整體刪除,新增“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顯示了對信托業務的監管和鼓勵方向。與此同時,對于許可的業務范圍具體行政許可上有所放松。
比如,對托公司申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所要求的條件有所放松,刪除了“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和“監管評級良好”兩個條件,該條款下的12大條件變為10條。
此外,在信托公司的特定目的信托業務和受托境外理財業務兩大業務要求中,均刪除了發行產品(或開辦業務)前要向當地原銀監分局、原銀監局報告并抄送原銀監會的要求。
新辦法明確指出,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資產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托、以固有資產投資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
新辦法對信托公司開展業務的條件和要求做了明確規定,比如不得投資于關聯方,但按規定事前報告并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持有被投資企業不得超過5年。同時還規定,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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