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P2P公司不能直接放款不同,小額貸款公司因可以用自己的資本金對個人或企業放款,導致銀行在承做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時,會面對較高的洗錢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客戶多為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農戶,由于股東組成多樣,加上放款客戶數量眾多,股本資金來源自然較為復雜。
小額貸款公司的洗錢風險可分為三方面,首先是出資環節,根據銀監發〔2008〕23號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總體注冊資本總額的10%,這當然是為了避免小額貸款公司被大股東控制,喪失放款審查過程中獨立性的考慮。
另外,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而且從銀行融入資金余額也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這是為防堵不法分子將上游犯罪所得,利用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人數多、出資資金來源復雜的特性,通過設立或增資小額貸款公司,再利用利潤分配或轉讓股份等方式,成為漂白不法資金的管道。
其次,小額貸款公司在業務環節也面臨相當的洗錢風險,根據上述23號文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放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兩大原則,目的在于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放款,并要求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
但也因為客戶定位在小微企業,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的客戶具備數量多、來源又復雜、客戶身份識別(KYC)不易的特性,客戶有可能以非法所得的財產,先以抵押、質押后取得貸款,再通過放棄權益任憑小額貸款公司處置的手段進行洗錢,甚至也可能利用虛假項目或合法項目申請貸款后,再以非法所得償還之前的貸款,以達到洗錢的目的。
除此之外,有些小額貸款公司還可能因資金不足而進行非法集資,明確違背上述23文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的限制。
銀行應采取以下具體行動防范小額貸款公司的洗錢風險:
1、將小額貸款公司列為高風險客戶
建議將小額貸款公司列為高風險客戶的原因很多,如因股東人數多、持股比例分散、受益所有人識別難度大,導致出資資金來源核實困難;加上貸款客戶數量也多,交易對象又有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等洗錢高風險行業,會造成資金來源和去向復雜,給銀行監管帶來困難;另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同屬金融業,但在風險控制能力及內部控制有效性方面,與一般的銀行相比仍嫌不足,反洗錢工作上更可能存在疏漏,這都是銀行面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必須小心的地方。
2、強化并深入小額貸款公司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對首次發生業務關系的小額貸款公司,銀行應按股東出資排序,對出資超過一定比例的股東全面實施強化盡職調查措施(EDD),同時要求強化盡職調查措施須涵蓋一定比例數量的股東,重點在識別財富來源、出資資金來源、股東從事的行業、股東投資的其他公司及是否存在冒名出資等情況。
其實小額貸款公司本身也是法規要求的反洗錢義務主體,銀行只要對其反洗錢內控的有效性進行了解和評估,就可知道小額貸款公司會為銀行帶來怎樣程度的洗錢風險;特別是在業務存續期間,銀行要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持續識別,按高風險客戶規定,每6個月便須重新進行客戶身份識別,關注股東是否發生變化,及是否有被主管機關處罰等情況。
3、可疑交易監控也是識別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很有效的手段,特別是在交易對手的可疑交易監控上,須重點關注是否涉及洗錢高風險行業,若交易對手與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關聯關系,有沒有在與這些交易對手的往來中隱藏資金真實流向,都是銀行必須落實的反洗錢工作。
(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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