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青海青業石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青業石化”)在青海銀行6000萬元的貸款資金無力償還,銀行欲通過企業實際控制人姜某子女名下的七套房產抵債也未能如愿。同時,青業石化持有的青海銀行股份已經全部被凍結,而多筆貸款資金在逾期后由另一家公司——大柴旦大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公司”)進行了代償。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6000萬元貸款連帶擔保責任的大華公司也向青業石化進行了追債,并指出青業石化的貸款資金被挪用于股市投機,青海銀行對此放任在資金用途監管上存在一定責任。
據《中國經營報(博客,微博)》記者了解,貸款資金用于炒股是監管嚴厲打擊的違規行為。銀行對于貸款資金的用途應該進行嚴格監控,避免資金的挪用產生風險。同時,銀行還應加強股東關聯貸款的風險把控,在授信額度、擔保措施、資產抵押及貸后管理等方面嚴格把關。
七套房抵債難如愿
3月中旬,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執行裁定書,中止了青海銀行向青業石化姜某子女名下七套房產的不動產執行,而這也意味著青海銀行對該企業6000萬元貸款風險進一步暴露出來。
2017年8月,青海銀行與青業石化簽訂了一份《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該行向企業貸款6000萬元,企業實際控制人姜某及大華公司承擔該筆貸款的連帶責任擔保。其后,青業石化未依約償還全部借款,而大華公司對該筆貸款的擔保責任也存在異議,青海銀行遂向法院申請對企業和姜某財產的強制執行。
在法院清查姜某的資產時,發現姜某出資購買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七套,遂將不動產悉數凍結。姜某子女則以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為由,向法院申請停止不動產強制執行。
由于七套房產的購買時間及不動產登記時間均在2010年至2015年間,早于向銀行貸款時間,不存在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行為,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了姜某子女的請求,將七套房產排除在法院強制執行之外。
記者了解到,青海銀行向青業石化發放6000萬元貸款的時間為2017年8月,而當年12月企業已經遭到部分銀行和企業的追債,其所持股份亦被凍結。
公開資料顯示,青業石化業一直是青海銀行的股東,其持有的4075.79萬元的股權被債權人自2017年申請凍結至今。
貸款資金用于炒股?
在青業石化的多筆貸款中,大華公司一直為貸款提供相應擔保。在代償了多筆青業石化的貸款后,大華公司也向青業石化進行了追債。
202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民事裁定書,指令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青業石化和大華公司的民事債務糾紛。
大華公司稱,該公司已經為青業石化代償了數筆債務,包括中信銀行(601998,股吧)的700萬元,中國銀行的3800萬元和2900萬元兩筆。對于青海銀行的6000萬元貸款,其中3000萬元由大華公司擔保,但是大華公司已經提起了訴訟,并拒絕代償該筆貸款。
早在2018年8月,青海銀行在貸款到期后向法院起訴追債,法院判決青業石化償還銀行貸款本金6000萬元及相應利息,姜某和大華公司對債務則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對此,大華公司不服,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大華公司在上訴中稱,青海銀行與青業石化簽訂的《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用途貸款使用,青業石化公司取得貸款后將資金全部挪作股票投機經營,同時青海銀行對青業石化違規使用貸款的行為持續放任、怠于監管,導致了該筆借款因股票投機失敗而無法清償。若大華公司知道該筆貸款真實用途為高風險股票投機,必然不會同意為貸款提供擔保,因此保證合同并非大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達。
大華公司提交了相應證明材料,并提出了要求銀行對青業石化所有貸款及資金流向進行司法審計。青海銀行對此稱,青海銀行已履行監管責任,不存在放任監管的情形,涉案資金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青海銀行不知曉,大華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能夠證明。
不過,大華公司對擔保責任提出的異議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大華公司對青業石化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代償后的雙方官司仍在法院審理中。記者注意到,在這一系列的官司中,銀行貸款資金的使用監管依然是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
針對關聯貸款的風險控制和貸款資金用途監管的問題,記者聯系了青海銀行進行采訪,但是電話一直未能打通。
近兩年,中國銀保監會高層頻頻喊話,打擊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違規行為,并在去年多次的專項檢查中加大了查處力度,多家國有銀行和股份行均在處罰之列。
“對于企業貸款進行擔保的公司而言,貸款企業違規將資金投入股市或者樓市,一旦失利很可能就會引發代償,甚至造成銀行的不良。”一家股份制銀行人士稱,如今銀行對于貸款的資金用途和償還來源是風險把控的兩個重要方面。“流動資金貸款的關鍵要素就是資金用途。通常情況下,流動資金貸款是不能炒股和炒樓的,對于貸款償債也會非常嚴格,避免為其他機構的債務接盤。”
2010年監管專門出臺了《流動資金貸款暫行管理辦法》,要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和“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此外,該辦法中還明確了“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采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貸款風險”。
“這兩年大數據已經在銀行有廣泛的應用,其中就包括對資金流向的管理和監督。”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稱,目前技術上已經能夠切實做到追蹤貸款企業的資金實際流向了,企業在貸款時能做到資金的閉環,降低資金挪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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