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正在各省建立中的“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與地方原有的“市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兩機制均設在地方,如何發揮“央地聯動”?誰才是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第一責任人”?上海提人大二審狀態的《草案》告訴你。
新京報訊(記者 黃鑫宇)3月19日,據上海人大官網的披露,《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下稱《草案》)已于3月18日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8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據上海人大介紹,內容調整將重在金融風險的防范與處置方面。記者注意到,關于“央地聯動”兩機制的協同,以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明確,成為提二審狀態的《草案》較此前最大增補之處。
首先,關于“央地聯動”兩機制——“市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與全國各省當前正在建立中的“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的協同關系,據悉,《草案》在條款中增加了原則性的規定。
按照補充,“市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將在“信息共享”、“金融監管”、“風險處置”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加強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即“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的相互協作,形成橫向和縱向的有效監管合作網絡。
而在2019年12月19日下發的《關于<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下稱《征求意見》)中,關于兩機制的關系,則鮮有具體協同內容的介紹。
《征求意見》僅在“政府職責”條款中出現“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建立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落實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統籌本市金融改革發展、金融風險防范等重大事項。”
據上海人大介紹,為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維護金融穩定,上海市此前建立有“市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今年1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發文,要求在各省(區、市)建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在風險處置、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進入2月以來,據記者統計,上海、廣東、江蘇、內蒙古、山東、湖南等地已紛紛成立了“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
本次進入二審的《草案》,特增加關于兩機制在“信息共享”等方面協同的內容要求。上海人大表示,強化央地聯動、迅速行動,打好防范金融風險攻堅戰,既要在法規中有效構建風險防范處置機制,又要細化和完善各項規則。
其次,《草案》中的“地方金融監管”不但保留了“對地方金融組織開展監管”的內容,而且更多地闡述了“地方政府在金融領域履行監管職責”的本義。
以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非法集資風險防范處置”為例,記者看到,《征求意見》中并無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第一責任人”之說,但在《草案》內容中進行了增補。最大的變化體現在,將從“地方金融”的監管,轉變到“地方”的“金融監管”。
事實上,關于非法集資的風險防范與處置,中央曾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應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據上海人大介紹,《草案》為此單列了一條,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制定風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做好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性質認定、案件處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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