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鄂爾多斯銀監分局發布公告,對王新春、呂宏亮的行政處罰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顯示,因采取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決定書,現依法向王新春、呂宏亮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2號),要求二人在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到分局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經查,王新春在準格爾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工作期間,對貸款“三查”制度落實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呂宏亮在準格爾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納日松信用社工作期間,對違規發放貸款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鄂爾多斯銀監分局決定,對王新春、呂宏亮分別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三年的行政處罰。
另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注意到,2019年8月,準格爾旗人民法院曾披露過一起違法放貸的判決書。根據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呂某,男,1969年9月出生,原準格爾煤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匯賓路分社主任。
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7日,呂某在任職期間,未對貸款材料進行核實,違反規定發放貸款共計40萬元。截止案發,尚欠316662.49元未能歸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廣音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金融機構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判處呂廣音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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