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大連市銀行保險機構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效果,推動轄區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評價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轄區中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開展情況的評價,其中,大連銀行、大連農商銀行和各村鎮銀行采用法人機構評價體系;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埠城市商業銀行和長春農商行采用分支機構評價體系;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采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評價體系。
第三條 本評價辦法結合日常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所掌握情況,通過定量和定性兩方面,對各銀行保險機構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據此確定差別化監管要求和監管重點。其中,定量指標主要考核銀行業機構貸款融資規模、增速、結構、資金投放效率、價格及資產質量等,考核保險機構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風險保障和融資增信相關險種的承保理賠金額占比等;定性指標主要評價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經營戰略、市場定位、機制建設、服務效率、費率優惠、產品和模式創新情況等。
第四條 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考核評價目標是通過有效監管激勵,引導銀行保險機構持續完善機制建設、加大信貸或保險資源投入,切實改進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考核評價的原則是堅持客觀公正、強調動態調整。
第二章 中資商業銀行適用評價要素及方法
第五條 中資商業銀行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考核評價共包括貸款投放監管指標完成情況、金融服務經營戰略和市場定位情況、金融服務機制建設情況、金融業務差異化經營和服務改進情況以及監管配合、政府獎勵和一票否決情況5項評價要素(含一項附加項),并視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采取差異化的分值權重。
第六條 評價要素權重及指標設計如下:
(一)貸款投放監管指標完成情況(法人類分值權重50%,分支類分值權重60%)包括信貸投放增長指標完成情況、信貸投放結構優化情況、信貸資金投放效率情況、信貸投放利率和資產質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債券投資情況5項一級評價指標和12項二級評價指標,主要考核銀行業機構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貸款投放水平和質量。
(二)金融服務經營戰略和市場定位情況(分值權重5%)包括經營戰略、市場定位、年度目標3項一級評價指標和4項二級評價指標(分支機構為3項二級評價指標),主要評價銀行業機構是否建立了明確、科學的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戰略和發展定位。
(三)金融服務機制建設情況(法人類分值權重25%,分支類分值權重20%)包括激勵約束機制、融資成本管控機制、風險防控長效機制3項一級評價指標和9項二級評價指標,主要評價銀行業機構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制的改進和優化情況。
(四)金融業務差異化經營和服務改進情況(法人類分值權重20%,分支類分值權重15%)包括信貸資源優化配置情況、優化信貸技術和提升服務效率情況、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情況、多元化風險分擔模式構建情況4項一級評價指標和11項二級評價指標,主要評價銀行業機構能否通過優化資源配置、改進業務流程、創新產品服務等切實緩解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活動中的難點痛點問題。
(五)監管配合、政府獎勵和一票否決情況(附加項)包括監管配合情況、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發現問題、數據報送情況、政府獎勵情況和一票否決情況5項一級評價指標,主要考核銀行業機構監管配合和政府獎勵獲得情況,以及在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中是否存在惡性違規行為。
第七條 評價指標得分。對各評價指標設定分數及若干評價要點。評價指標按照評分依據及評分原則評估后,結合專業判斷確定。分數設定與評價要點詳見《銀行業機構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考核評價表》。評價得分由各評價指標加總獲得。
第三章 保險公司適用評價要素及方法
第八條 保險公司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考核評價共包括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風險保障工作情況、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增信工作情況、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相關產品及制度情況和日常監管情況4項評價要素(含一項附加項)。
第九條 評價要素權重及指標設計如下:
(一)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風險保障工作情況(分值權重40%)包括承保情況和理賠情況2項一級評價指標和5項二級評價指標,主要考核保險機構承保理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相關險種工作水平。
(二)助力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增信工作情況(分值權重40%)包括承保情況和理賠情況2項一級評價指標和5項二級評價指標,主要評價保險機構助力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獲取貸款工作水平。
(三)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相關產品及制度情況(分值權重20%)包括專屬保險產品開發情況、保險產品組合優惠情況、貸款保證保險部門崗位及工作制度情況、貸款保證保險考核指標及考核工作情況4項評價指標,主要評價保險機構針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進行產品創新、特別優惠、制度建設、考核工作等相關舉措。
(四)日常監管情況(附加項)包括與銀行、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開展支持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發展的合作情況、其他支持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發展的加分事項、涉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保險相關舉報投訴3項評價指標,主要評價保險機構跨界交流合作和面臨的投訴舉報情況。
第十條 評價指標得分。對各評價指標設定分數及若干評價要點。評價指標按照評分依據及評分原則評估后,結合專業判斷確定。分數設定與評價要點詳見《保險機構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考核評價表》。評價得分由各評價指標加總獲得。
第四章 評價組織
第十一條 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考核評價工作由大連銀保監局民營小微金融服務牽頭處室負責組織,原則上每半年1次,對各機構在本評價周期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包括機構提供佐證材料、機構監管處初評、民營小微金融服務牽頭處室復評、審核評定、評價結果反饋等環節。
第十二條 機構提供佐證材料。各機構嚴格依據《銀行業(保險)機構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考核評價表》中佐證材料提供要點要求,準備相應的考核數據、制度辦法、業務流程、工作記錄和結果等佐證材料,并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報送至大連銀保監局對口監管處室和民營小微金融服務牽頭處室。
第十三條 初評。各對口監管處應對機構上報佐證材料內容及數據的真實性予以審核,并依據《銀行業(保險)機構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考核評價表》的評分內容及標準,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機構進行評分。評分結果應于每年1月25日和7月25日前完成,并提交至民營小微金融服務牽頭處室。
第十四條 復評。由民營小微金融服務牽頭處室依據牽頭工作掌握情況,對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定與調整,得出復評結果。復評人員對初評分數有調整的,應當闡明理由并與初評處室溝通反饋后,形成不同于初評結果的評價結果。復評應當力求統一評價尺度,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準確和公平公正。原則上復評工作應于每年2月20日和8月20日前完成。
第十五條 審核評定。在初評、復評基礎上,評價結果經分管局長審核通過后上報局長辦公會最終審核確定。
第十六條 評價結果反饋。評價結果及監管意見將通過監管會談、通報等途徑反饋給被評價機構,必要時將通報總行(總公司)或母行(母公司)。
第十七條 評價檔案歸集。評價工作反饋結束后,評價人員應當做好評價信息、評價工作底稿、評價結果、評價結果通報等文件材料的存檔工作。
第五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八條 評價結果。以評價得分確定各銀行保險機構的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排名情況。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差四檔。其中,得分排名前一至五名的銀行評價為優秀,排名前六至十五名銀行評價為良好,排名最后一至五名的銀行評價為差,其余銀行評價為一般;得分排名前一至三名的保險機構評價為優秀,排名第四至九名保險機構評價為良好,排名最后一至三名的保險機構評價為差,其余保險機構評價為一般。
第十九條 評價結果說明。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考核評價是衡量銀行保險機構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質量效果的重要依據。監管部門將根據評價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采取差別化后續監管措施。
(一)與現場檢查掛鉤。對評價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銀行保險機構,在一定監管周期內不安排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項檢查;評價結果為一般和差的銀行保險機構,應重點傾斜現場檢查資源,加大專項現場檢查頻度和檢查問題的問責力度。
(二)與非現場監管措施掛鉤。對評價結果為一般和差的銀行保險機構,將視情況采取審慎監管會談、下發監管意見書、向上級機構進行監管提示等措施。
(三)與監管評級(評價)掛鉤。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銀行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將適當提高其監管評級(評價)結果;對評價結果為差的銀行保險機構,將降低其監管評級(評價)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定量指標計算,以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及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大連銀保監局綜合管理平臺報送并經審核數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大連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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