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銀保監會辦公廳下發《關于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進一步完善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預防工作機制,防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促進銀行業保險業健康發展。
意見指出,要嚴防信用卡業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信用卡業務管理,嚴格資信審查,杜絕為追求業績不顧申請人實際還款能力濫發信用卡的行為。防范從業人員與外部機構或個人勾結進行信用卡大額套現、偽造信用卡、非法買賣信用卡客戶信息資料等行為。
近年來,信用卡大額套現的違法行為屢見不鮮,從業人員與外部機構或個人勾結進行信用卡大額套現危害更甚。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銀行員工成立殼公司幫人套現的判決書,可以作為信用卡大額套現的經典案例。
判決書顯示,2015年11月,江西某銀行支行長張某與兩人協商成立了江西省菲戈實業公司。成立公司之后,張某等人率先申領了一部POS機。隨后,張某與其所在支行客戶達成協議,其幫助客戶套取信用卡現金,收取約定的手續費。
一年時間里,在沒有發生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張某等人幫助13名辦理過裝修分期貸款業務的貸款人,套取信用卡內資金共計132.5萬元,并從中獲得手續費3.45萬元。
2017年11月,張某等人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
作為一起銀行從業人員勾結社會人員實施信用卡犯罪的一起典型案例,從中可以看出,銀行從業人員在利用POS機套現牟利這種情況,要比一般案件更加方便和精準。首先,銀行從業人員對POS機和信用卡申請流程較為熟悉;其次,銀行從業人員可以獲得大量貸款人信息并進行精準推廣。
上述行為實質上已經觸犯刑法。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張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采用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總計132.5萬元,擾亂市場之軀,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
最終,張某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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