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統計,目前廣州中小企業轉貸融資綜合成本約為0.2%/天—0.3%/天,且獲得市場流動性資金支持的成功率較低。設立轉貸中心后,企業轉貸融資綜合成本有望降至0.066%/天,預計每年可為廣州市中小微企業降低融資成本近40億元。
為支持銀行增加對中小微企業的續貸,積極化解企業資金周轉困難,廣州市提出利用市場化機制建立廣州市應急轉貸機制。
3月5日,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廣州市企業轉貸服務中心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支持企業發展,緩解企業短期資金周轉壓力,有效防止和化解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特設立廣州市企業轉貸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轉貸中心)。由廣州金融發展服務中心(下稱“廣州金服”)負責轉貸中心的日常運營。
《辦法》明確在廣州設立企業轉貸服務中心,在“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原則下,為廣州市符合銀行信貸條件、還貸出現流動性暫時困難的企業還貸、續貸提供短期周轉資金服務。轉貸中心由廣州金服具體運營,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和管理細則,接受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監督;負責轉貸中心信息登記、審核、發布、跟進、歸檔;確定合作銀行及合作機構。設立轉貸中心,建立應急轉貸機制,該機制創新引入利率競價機制,將為企業提供高效、優惠、透明的轉貸服務。
初步統計,目前廣州中小企業轉貸融資綜合成本約為0.2%/天—0.3%/天,且獲得市場流動性資金支持的成功率較低。設立轉貸中心后,企業轉貸融資綜合成本有望降至0.066%/天,預計每年可為廣州市中小微企業降低融資成本近40億元。
下一步,廣州金服將按照《辦法》要求,抓緊制定轉貸服務中心操作細則及資金專用賬戶管理制度,盡快完成資金競價系統調試工作,積極對接合作銀行、合作機構,爭取在第二季度內實現轉貸服務中心平穩運轉,為中小微企業流動性資金需求提供多樣化選擇,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資金支持。
據悉,廣州金服是自2017年底開始籌備,2018年10月23日正式注冊成立的廣州市綜合型金融服務平臺。目前已經逐步探索形成“1+3+2”總體業務布局,即一個綜合型金融服務平臺的目標定位,提供廣州金融政策研究與服務、宣傳推廣與對外交流合作、服務實體經濟等三大職能,打造金融文化事業和服務實體經濟兩大業務平臺,致力于優化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發展環境、提升金融集聚輻射,加強重點產業、金融機構和人才服務,提升金融文化建設與品牌宣傳,推進金融信息化建設,深化金融交流與合作,不斷完善廣州現代金融服務體系。其中,金融文化事業平臺以金融圖書“金羊獎”及嶺南金融博物館基金會為主要抓手,著力鍛造具有南粵特色的嶺南金融文化,搭建粵港澳大灣區高層次金融文化交流平臺;服務實體經濟平臺初步形成“一平臺+三中心”的業務框架,即依托廣州供應鏈金融服務中心等打造廣州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平臺,為廣州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涵蓋廣泛、深入細致的綜合金融服務,助力廣州金融高質量發展。
以下附《辦法》原文:
廣州市企業轉貸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9號)、《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辦法〔2018〕43號)、《廣州人民銀行等五部門關于加強金融支持廣州市民營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廣東省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政策措施》(粵金監〔2019〕58號)、《廣州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若干措施》(穗府規〔2020〕2號)等文件精神,支持企業發展,緩解企業短期資金周轉壓力,有效防止和化解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特設立廣州市企業轉貸服務中心。為規范企業轉貸服務中心的經營和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企業轉貸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轉貸中心)是指為廣州市符合銀行信貸條件、還貸出現流動性暫時困難的企業還貸、續貸提供短期周轉資金服務的中心。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申請合作銀行的貸款轉貸服務,適用本辦法(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等除外)。轉貸中心旨在為企業提供更高效、更優惠、更透明的轉貸資金服務支持,不斷降低融資成本。
第四條由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牽頭協調相關監管部門,對轉貸中心運營和管理進行政策指導和監督,定期聽取轉貸中心運行情況報告,決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與轉貸中心簽署合作協議,并利用轉貸中心為其授信企業提供轉貸服務的銀行。
第六條轉貸資金來源為合作機構,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是指有意愿為廣州市企業提供轉貸資金并與轉貸中心簽署合作協議的法人主體。
第七條廣州金融發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廣州金服)負責轉貸中心的日常運營,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實施方案和管理細則,接受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監督;
(二)負責轉貸中心信息登記、審核、發布、跟進、歸檔;
(三)確定合作銀行及合作機構;
(四)每季度報送轉貸中心運行情況;
(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確定的其他職責。
轉貸業務正常開展后,應適時成立廣州市企業轉貸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將以上業務公司化、市場化、標準化運作。
轉貸業務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原則。
第二章 運營規則
第九條轉貸資金使用對象為在廣州市轄區內,與合作銀行存在借貸關系且正常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具體條件如下:
(一)在廣州市[含區、縣(市)]稅務局登記和納稅的獨立法人主體;
(二)企業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中小微型企業標準;
(三)經營客戶為符合銀行個人經營貸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經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個人合伙經營、參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東;
(四)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健全。
有銀行貸款逾期、有銀行欠息未還的,企業或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法院未審結糾紛被執行案件的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不得通過中心開展轉貸業務。
第十條轉貸資金須用于與合作銀行開展企業還貸、續貸業務的臨時周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經營客戶提出申請使用的轉貸資金,必須用于償還、續貸投入到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個人生產經營類貸款。
第十一條轉貸中心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負責轉貸中心信息登記、審核、發布,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市場化原則匹配轉貸資金,轉貸資金利率不得高于法律保護的利率標準。
第十二條為確保轉貸資金安全,轉貸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使用轉貸資金的企業或經營客戶提供相應的擔保措施。
第十三條轉貸中心與合作銀行簽訂轉貸資金托管協議,并在合作銀行開立專用賬戶,指定為專用托管賬戶,明確托管賬戶為轉貸資金唯一合法受托支付賬戶,專用于開展轉貸業務,實現專款專用、封閉運行、風險隔離。
第三章 合作銀行及合作機構
第十四條合作銀行應與轉貸中心簽署轉貸業務合作協議,轉貸前應出具《轉貸承諾函》,并由轉貸中心在該銀行開設廣州市企業轉貸服務中心專用賬戶。
第十五條合作機構應為轉貸中心配備專業服務團隊,并為轉貸中心提供轉貸資金,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合規。合作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具有放貸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持續經營2年以上;
(三)實收注冊資本金人民幣1億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有條件為轉貸資金配備專業團隊。
第十六條轉貸中心負責對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和審核,與合作機構簽署合作協議。根據合作機構的需要,向合作機構提供轉貸企業征信報告。合作銀行不能正常續貸的,做好協助合作機構與合作銀行溝通,落實轉貸企業抵質押手續等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轉貸中心、合作銀行、合作機構均有義務對轉貸資金進行宣傳與推廣,以便幫助更多的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第四章 實施流程
第十八條接受申請。企業需在規定時間內向原貸款銀行提出續貸和使用轉貸資金的申請,銀行同意續貸的,由銀行向轉貸中心提交企業使用轉貸資金的申請。
第十九條登記、發布及確定參與機構。轉貸中心對企業使用轉貸資金的申請進行登記及要素審查后,對合作機構進行發布,按第十一條原則確定匹配轉貸資金的合作機構。
第二十條資金撥付。合作機構提供轉貸資金償還企業到期貸款,合作銀行在規定時間內為企業辦結續貸手續,新下放的續貸資金用以償還企業向合作機構借用的轉貸資金。資金撥付通過轉貸中心在合作銀行開設的指定專用賬戶實施。
第二十一條資料歸檔。轉貸業務完成后,轉貸中心將相關資料立卷歸檔。原則上保存時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轉貸中心應依法依規開展轉貸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管理制度,并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對轉貸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建立轉貸資金需求企業預警制度,及時掌握企業運營情況,防范資金風險。同時,轉貸中心應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核準手續,督促合作銀行盡快辦理轉貸手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轉貸中心接受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監督管理,每月報送情況簡報。對逾期不能歸還轉貸款情況要詳細分析原因,并及時上報處置方案。
第二十四條合作機構要依法合規開展企業轉貸業務,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用于轉貸,一經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終止合作,并將相關線索提交至有關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合作銀行應審慎落實企業續貸手續,對同意續貸且出具承諾函的企業,承擔足額按期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導致轉貸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申請企業采取虛報、瞞報、騙取轉貸資金的,一經發現,將被納入轉貸中心黑名單,不再受理轉貸資金申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七條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每年對轉貸中心運行狀況及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對于相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辦理轉貸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辦法由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或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將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啟動修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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