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陜西銀保監局作出行政批復,不予核準侯曉軍長安銀行銅川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據了解,此次長安銀行擬任侯曉軍為該行銅川分行行長,并在2019年將《長安銀行關于侯曉軍高管任職資格核準的請示》上報陜西銀保監局。
經陜西銀保監局審查,侯曉軍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九條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要求,以及《陜西銀保監局轉發<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關于“轄內法人城商行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規定。
同時,侯曉軍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七十九條(七)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的任職資格條件。
據此,陜西銀保監局決定不予核準侯曉軍長安銀行銅川分行行長任職資格。
陜西銀保監局表示,如果長安銀行對上述決定有異議,可在行政批復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銀保監會提出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以下為行政批復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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