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余年前,部分農商銀行還未改制,以信用社的方式進行運轉,其中縣級信用社由于缺乏現代管理手段、體系內漏洞較多,給了很多罪犯甚至是銀行基層員工可乘之機。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湖南省隆回農商銀行兩位員工因挪用資金罪獲刑。這兩位生于五六十年代的農商銀行員工,在隆回縣信用社還未改制成農商銀行時,通過偽造貸款資料,甚至胡亂編造莫須有的人員資料,數次挪用隆回縣農商銀行橫板橋支行資金,導致該行損失。
判決書顯示,段某建,1958年11月出生,高中文化,作案時任隆回縣橫板橋信用社信貸員,擁有在授權范圍內進行貸款調查、申請、發放的權限;陽某德,1967年8月出生,大專文化,作案時任隆回縣橫板橋信用社主任,擁有在授權范圍內貸款調查、審查、審批的權限。
編造大量虛假資料為親友放貸
據判決書披露,2004年至2012年期間,段某建,單獨挪用橫板橋信用社資金86萬元,陽某德單獨挪用橫板橋信用社資金56萬元,兩人結伙挪用資金311萬元。
兩人的犯案過程十分簡單,而且手段粗糙。首先,親友向兩人表示出冒名貸款的意愿,之后兩人虛構貸款用途提出貸款申請。由于段某建有發放貸款權限,陽某德有審批權限,在兩個人的相互配合下貸款很快就能發放出來。
一般情況下,兩人是在貸款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交虛假貸款資料、簽名等進行貸款申請。申請額度均為小金額,最少的有3萬塊錢,最多的有10萬元。到后期,由于需求量過大,經常需要批量虛假資料才能將全部款項貸出,兩人便編造虛假人名和居住地址,直接從橫板橋信用社申報貸款。
其中,冒用身份資料貸款最多的一次,共計冒用27人身份資料,從橫板橋支行貸款共計121萬元;編造虛假身份資料貸款最多的一次,共計編造20個假名字從橫板橋信用社貸款60萬元。
判決書顯示,陽某德不僅通過上述手段挪用單位資金,更是冒用信貸員身份自批自貸。通過以他人姓名申報,以手下信貸員的身份,通過自批自貸的方式,共計挪用橫板橋信用社資金56萬元。
不服法院判決進行上訴反被重判
兩人犯案的事實在2016年被公安機關掌握,同年年底,兩人被逮捕,并由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審理。
2019年5月16日,隆回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該法院認為,段某建、陽某德身為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結伙作案,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兩人的行為均構成挪用資金罪,分別判處段某建和陽某德有期徒刑3年。
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后,段某建、陽某德均不服判決,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兩人在上訴中表示,隆回縣人民法院的認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量刑過重,其中段某建認為其實從犯,請求對其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適用緩刑,陽某德則請求免于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
同時,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支持抗訴的出庭檢察員提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段某建、陽某德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上確有鎖霧,建議二審依法改判。
2019年9月,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接上訴之后再度審理此案。該法院對原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并表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是量刑偏輕,并對判決予以適當改判。
最終,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隆回縣人民法院對兩人的量刑判決,并分別判處段某建、陽某德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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