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陜西銀保監局公布第59號行政處罰,對長安信托罰款20萬元,處罰原因為“瞞報案件信息”。從銀保監歷次處罰來看,因“瞞報案件”而開出罰單并不常見。那么,長安信托到底瞞報了什么案件?
2月13日,從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公布刑事判決書獲悉,長安信托一名信托經理因犯行賄罪、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判決書顯示,這起案件宣判于2019年10月31日。從宣判時間來看,案件宣判一個月后,長安信托就收到了監管處罰。不過,尚無直接信息證實長安信托被罰起因源于這起員工違法案。
牽線5億融資項目
根據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田某,男,1984年4月出生,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業務二部原信托經理。
經成華區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5月,成都建工擬融資5億元,因在浦發銀行(600000,股吧)成都分行當年授信額度已滿無法再獲取到融資貸款,浦發銀行成都分行大客戶部原總經理謝某找到長安信托信托經理田某幫忙。
田某了解到,能以浦發銀行總行理財資金池,購買長安信托以成都建工應收賬款為標的的信托計劃方式,幫助成都建工獲取融資資金。但計劃的實施,必須由浦發銀行成都分行向總行提出書面申請。
后田某將該情況告知謝某,雙方就此達成協議,在項目成功后田某支付600萬元作為好處費。與此同時,田某向長安信托發起“成都建工”項目簽報,申請項目標的額3%的咨詢服務費支付給上海吉中投資(實際為田某控制公司),獲得長安信托層層審批同意。
2012年7月27日,浦發銀行成都分行將理財資金5億元投資前述信托收益權。長安信托按照信托成立時資金規模3%收取信托報酬1500萬,上海吉中投資為本信托提供咨詢服務,收取服務費1500萬。
行賄600萬、侵占500萬
按此前所商議,該1500萬元服務費中,田某將600萬元好處費支付給謝某,另支付400萬元中介費用,剩余500萬元由自己控制的上海吉中投資所得。
法院另查明,長安信托采取部門包干制,以凈收入30%劃歸部門作為績效獎勵額度,2012年10月24日,長安信托再以財務咨詢服務費名義支付100萬元,作為田某在成都建工項目的個人獎勵。
2017年,國家審計署在金融審計中發現田某等人涉嫌商業賄賂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核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于2017年12月29日將田某抓獲。
成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金融機構工作人員60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田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500萬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法院一審判決,以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犯職務侵占罪,對田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
公開信息顯示,長安信托成立于1986年8月,前身為西安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目前,有注冊資本33.3億元,股東包括西安投資控股、上海淳大資管、上海證大投資、上海隨道投資、陜西鼓風機(集團)等,股權相對較分散,西安投資控股持股較高為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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