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總行在反洗錢工作上有無可取代的地位,但其實分支機構,尤其是境外的分支機構才是銀行反洗錢深水區所在,實務中,只要銀行分支機構都能在日常業務中落實反洗錢工作,那總行就會有更多資源和精力投入在更細致或更高層次的反洗錢工作上。
目前銀行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除須按照總行規定執行外,人行也特別提出銀行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要求。
一、反洗錢工作管理層面
1.統一管理
所謂“統一管理”可分為“制度統一、政策統一和同一性”三部分分析,在制度統一上,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文《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已明確要求不管是銀行總行還是分支機構,都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做出統一要求。
其次,在“政策統一”方面,銀發〔2012〕201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在跨境業務合作中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也要求金融機構應建立起全集團統一的洗錢風險管理政策,特別是對那些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如果所在地反洗錢監管要求比國內更嚴格,那在符合國內法律法規和銀行本身反洗錢資源允許前提下,應盡可能以更高標準制定洗錢風險管理政策。
至于所謂“同一性”,則是指銀發[2013]2號文《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中,人行要求銀行建立健全的洗錢風險評估及劃分客戶風險等級的流程,不允許明明是同一客戶,卻在同一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中產生不同風險等級評估的結果。
2.專人管理
一般來說,銀行在國內的分支機構都已設置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其實人行也有要求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也必須設置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在上述銀發〔2012〕201號文中,就特別對此進行規范。
二、反洗錢工作報告層面
對于銀行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報告,有三大重點必須特別注意:
1.分層報告
銀反洗發[2018]19號文《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中,已要求法人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不同層次的洗錢風險報告制度。如果是境內外分支機構,則須先在第一時間點向總部反洗錢管理部門報告洗錢風險情況,反洗錢管理部門再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進行報告,其中須報告的內容包含洗錢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風險評估制度、風險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洗錢風險事件等。
2.從嚴執行
上述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文,和銀反洗發[2018]19號文中,都強調銀行分支機構特別是海外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標準要“就高不就低”,也就是如果海外的反洗錢工作要求比國內更嚴格,那就應該以遵守當地反洗錢規定為優先。這部分和上述銀發〔2012〕201號文的精神保持一致。
3.涉恐資產凍結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令[2014]第1號文《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如果按所在地規定,對涉恐資產采取凍結措施,除應及時報告總行外,還應報告總行所在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及總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最后,銀行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審計與檢查工作要注意幾項重點,首先是“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在銀反洗發[2018]19號文中,要求對銀行境內外分支機構須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反洗錢工作檢查,同時在銀發〔2012〕201號文中,要求銀行本身也應定期對境外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情況進行審計。
其次,在銀行分支機構的定期審計與檢查時間要求上,從人行反洗錢局函[2007]439號文《關于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相關問題的確認的復函〉中已清楚表示,雖然人行沒有對所謂的“定期”的時間長短進行規范,但建議銀行將“定期”的期限定義在不超過一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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