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河南舞鋼農商銀行前員工騙取貸款的判決書在網上披露。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袁某民,男,1967年4月出生,原舞鋼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八臺信用社(2015年12月,改制為河南舞鋼農商銀行八臺支行)信貸員。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袁某民在擔任舞鋼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八臺信用社信貸員期間,在其兒女等多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采取偽造貸款資料及借款人、保證人簽名的手段,冒用上述人員的名義在舞鋼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八臺信用社騙取七筆貸款共計148萬元。
據魏某證言,舞鋼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規定,本行職工不允許給直系親屬辦理貸款。因為袁某民已經在信用社給兒子辦理了28萬元、女兒29萬元貸款,后經八臺信用社開會決定,把兩筆貸款轉到了魏某名下。
因為沒錢歸還這兩筆貸款,袁某民被舞鋼農商銀行開除,并于2017年3月解除勞動關系。案發后,袁某民家屬以價值9.75萬元的福特翼虎車代為償還貸款,舞鋼農商銀行對對袁某民表示諒解。
舞鋼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袁某民采取偽造貸款資料及借款人、保證人簽名的手段,冒用他人的名義,騙取銀行貸款148萬元,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袁某民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責令袁某民10日內退還河南舞鋼農商銀行138.25萬元。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無關。和訊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