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披露一起銀行員工危險駕駛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是中原銀行南陽分公司員工。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醉酒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因車向前滑行與他人停放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4.37mg/100ml。
據了解,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曾因危險駕駛罪被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并吊銷駕駛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因犯危險駕駛罪曾被判刑,系從重處罰情節。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目前我國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ml屬于酒后駕車,大于等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ǘ┳砭岂{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ㄋ模┻`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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