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債券違約處置機制,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銀行間債券市場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到期違約,是指在債券發行文件中約定的到期兌付日,債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時足額償付,以及因破產等法定或約定原因導致債券提前到期且債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時足額償付的情形。
二、到期違約債券,應當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平臺和債券托管結算機構予以轉讓,并采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辦理債券結算和資金結算。
三、到期違約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到期違約債券的主承銷商或相關機構應當盡職履責,及時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督促發行人按時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投資人參與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前,應當制定相關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并簽署承諾函,表明已充分了解參與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的風險,承諾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則,且不會通過到期違約債券轉讓實施欺詐、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平臺和債券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披露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相關必要信息,同時做好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六、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平臺和債券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9號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現行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定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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