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公司持有實物資產,融資租賃經營風險相對較小。
“租賃行為與銀行經營活動存在很大差異,不宜簡單比照銀行監管模式。租賃公司持有實物資產,融資租賃經營風險相對較小,經營失敗造成的社會影響不大,行業平均不良率遠低于銀行業金融機構”。12月12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原所長張承惠在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舉辦的“2019年中國融資租賃年會”上表示。
在金融監管上,金融活動存在負外部性,可能危及公眾利益。“若某類活動金融風險很小,則無需對之加以過度顯制。否則,監管可能對監管對象造成不必要的干預甚至扭曲其行為。另外,從國際經驗上看,融資租賃行業監管強度普遍不高。”張承惠稱。
張承惠表示,行業應分級監管。按照管理資產規模等分級,設立租賃行業系統重要性機構名單,將大型融資租賃公司(第一梯隊)納入,由中央金融監管機構作為主監管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配合監管。在信息報送、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業務集中度等方面設置專門監管要求;對第二梯隊,中央政府授權地方政府作為主監管人,行業數據在中央監管部門報備。中央監管部門負責監管規則的頂層設計,地方監管部門可據此制定實施細則;第三梯隊可豁免監管(但需報送經營信息)。下級公司一旦達到分級條件,必須進入上一級名單并實行相應監管。
在分類監管上,張承惠稱,對于需要獲得同業拆借市場、外匯市場、期貨市場等金融市場交易資格、有發行ABS、債券等需求的機構,按照中央部門金融監管職能的分工審核審批資質,監管其市場行為。未經批準獲得資質的,不得從事相應金融活動。
在分級分類之后,張承惠表示,應取消現行“金融租賃公司”、“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分類和稱謂,徹底消除企業在不同類別之間的套利空間。
“另外,建立立體監管框架。監管機制應由中央監管部門、地方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構成。中央負責制定監管規則和履行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行為監管,地方主要負責規則的執行落實和二類機構的行為監管,行業協會負責上傳下達、建立自律規范、統計行業發展狀況和反饋政策實施情況。”張承惠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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