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二審刑事裁定書,這份裁定書披露了一家公司騙取兩家銀行8000萬元授信的過往。
2014年,邯鄲市新陽光化工有限公司(簡稱新陽光公司)資金流緊張,公司總經理石某華為緩解公司資金困難的局面,于當年1月至3月,向招商銀行(600036,股吧)石家莊分行、光大銀行(601818,股吧)邯鄲分行申請了流動資金貸款,并向兩家銀行分別提供了虛假貸款資料,兩家銀行均向新陽光公司提供了期限為1年的4000萬元循環授信額度。
之后新陽光公司向光大銀行提供了與關聯公司的虛假購銷合同,騙得光大銀行簽發票面金額為4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并于半年后承兌匯票到期時,用上述方法再度獲得半年的授信額度至2015年2月12日。
在取得光大銀行的授信后,石某華用上述同樣方式,于2014年4月騙使招商銀行石家莊分行向新陽光公司提供了期限1年的4000萬元循環授信額度,同樣以虛假的購銷合同先后騙取招商銀行的承兌匯票后貼現,將貼現資金用于公司經營。
2015年2月至3月,新陽光公司在兩家銀行的授信先后到期,但該公司無力還款,使得共計8000萬元的授信形成逾期。
光大銀行邯鄲分行在新陽光公司授信逾期后并未察覺出異常,而是在此筆授信逾期4個月以后,即2015年6月19日,以借新還舊的形式,將新陽光公司該筆4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轉換成流動資金貸款。
裁定書顯示,截至案發,新陽光公司的兩筆貸款未償還。2017年8月26日,石某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9年5月,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法院認為新陽光公司、石某華為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的情況,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且到期后無法歸還,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新陽光公司罰金200萬元,石某華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責令退賠違法所得8000萬元。
在叢臺區法院宣判后,石某華及新陽光公司不服上訴,被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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