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披露一起企業騙貸案,造成華夏銀行(600015,股吧)上海分行重大損失。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9月間,被告人陳某飛作為被告單位華澄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為使華澄股份有限公司獲得銀行資金,通過提供虛假財務資料的方式,欺騙華夏銀行上海分行1.2億元的綜合授信額度。
2013年9、10月間,被告人陳某飛通過偽造《焦炭買賣協議》,虛構被告單位華澄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單位間的貿易背景,向華夏銀行上海分行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總計人民幣1.2億元,后通過將票據背書轉讓的方式,將所獲貼現資金用于公司經營周轉、歸還公司債務等。
2014年3、4月間,華澄股份有限公司向銀行全額歸還到期貼現資金后,再次由陳某飛出面,采用上述方法欺騙華夏銀行上海分行開立票面金額總計人民幣1.2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后華澄股份有限公司無力償還銀行資金,案發時已造成華夏銀行上海分行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萬元。
案發后,華澄股份有限公司歸還華夏銀行上海分行人民幣650萬元。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華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陳某飛以欺騙手段騙得銀行票據承兌,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華澄股份有限公司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陳某飛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后,陳某飛提出上訴,后又主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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