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就《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7章、146條。主要修訂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持續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措施依法落地。《征求意見稿》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銜接,就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分行和外資法人銀行,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營業性機構需滿足的總資產要求,取消中外合資銀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等措施進一步明確操作細節。
二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營商環境。《征求意見稿》將外資銀行部分任職資格核準和分行開業審批的層級進一步下放或調整;取消管理型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審批;縮短兩級審批事項的審批時限;縮減部分許可事項的材料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按照中外一致原則,《征求意見稿》在相關許可章節中,相應增加了股權管理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的要求,進一步加強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上述修訂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外資銀行參與推動社會經濟的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將堅持對外開放與審慎監管并重,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促進銀行業健康平穩發展。
我國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上宣布大幅放寬市場準入,確保放寬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外資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時要加大開放力度,加快保險行業開放進程,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范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
2019年5月,中國銀保監會從取消外資股比限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拓寬商業存在和擴大業務范圍等方面,提出12條銀行業、保險業新開放政策措施。2019年7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在深入研究評估的基礎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寬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在內的11條新開放政策措施。
2019年10月,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11月7日,國務院印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全面取消在華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限制,豐富市場供給,增強市場活力。擴大投資入股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機構的股東范圍,取消中外合資銀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的要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2020年取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1%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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