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銀行襄陽分行被騙取貸款及票據承兌一案在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判決結果。
截自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系襄陽鑫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豐公司)董事長,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
早在2012年9月21日,王某以公司名義向湖北銀行襄陽分行提出抵押貸款申請,為了順利拿到銀行授信,次年在辦理貸款及票據承兌等相關手續時,王某偽造了公司股東資料(沈某的戶籍、婚姻登記信息資料及沈某的虛假簽名),還向銀行提供了多份虛假經營合同。之后,湖北銀行襄陽分行于2013年12月向鑫豐公司提供1500萬元的授信額度,分別為500萬元的貸款和敞口額度為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
不滿足于已有的1500萬元授信,王某再次偽造公司股東沈某簽名,與湖北銀行襄陽分行簽訂《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限額為2500萬元,并要求承兌鑫豐公司開出的商業匯票70張(共計金額2000萬元)。此外,鑫豐公司還繳納保證金1000萬元用于質押擔保。
2014年1月8日,鑫豐公司又一次向湖北銀行襄陽分行進行流動資金借款,貸款5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次日,鑫豐公司收到該筆款項。
然而,鑫豐公司在承兌匯票及貸款逾期后,未按期還款。于是湖北銀行襄陽分行將其之前質押的1000萬元保證金及利息6.07萬元用于兌付承兌匯票,剩余的993.93萬元欠款由該行墊付。
經計算,王某仍有銀行欠款1493.93萬元。
事發后,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被抓獲,到案后對以上事實供認不諱。
經過調查審理,2019年8月26日,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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