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刑事判決書。原中國華糧物流集團青山港口庫主任馮某立等人多項違法犯罪的案件迎來了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馮某立等人騙取銀行貸款9.26億元,并利用職務之便違規擔保致使中國華糧物流集團損失超過2億元。
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麥某坤為了向銀行融資,與時任中國華糧物流集團青山港口庫(以下簡稱青山庫)主任馮某立,以及時任青山庫財務部副部長張某橋商議,多次通過虛構購銷合同,編造貸款理由的方式,向多家銀行融資,共騙得銀行票據承兌合計9.26億元。
判決書披露,麥某坤先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與青山庫簽訂一份實控公司為買方、青山庫為賣方的大額購銷合同,然后便開始向銀行申請貸款。按照協議規定,銀行向青山庫開具承兌匯票,此后在青山庫收到上述匯票后,馮某立指使張某橋以不入賬、全部背書轉讓給麥某坤所指定單位的方式,使麥某坤實際取得上述承兌匯票。
據悉,在案發前,銀行已經通過民事訴訟挽回全部損失。
判決書還顯示,馮某立濫用職權,違規以青山庫的名義為麥某坤做擔保。
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馮某立受麥某坤請托,利用全面負責青山庫的職務便利,多次單獨或伙同張某橋以青山庫名義違反規定為麥某坤在銀行的債務提供擔保。
麥某坤的貸款無力償還后,各家銀行提起訴訟,青山庫作為擔保方,只能與涉及的銀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對擔保款項進行了償還。判決書顯示,截止案發這些違規擔保致使青山庫遭受損失合計2.26億元。
另經查明,馮某立還犯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麥某坤還犯行賄罪、單位行賄罪。
2018年12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人的違法行為進行了開庭審理并作出了一審判決,隨后三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判處馮某立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麥某坤犯騙取票據承兌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張某橋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無關。和訊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