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通報三則自律處分,某債券發行人及2家主承銷商均被點名。《中國經營報(博客,微博)》記者檢索網站發現,這是今年來交易商協會下發的第二次對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的自律處分。
進入2019年以來,債券違約頻繁發生,主承銷商在項目前期及存續過程中是否勤勉盡責也受到關注。記者從業內人士處了解到,也有部分銀行收緊了債券承銷業務,無論從承銷主體準入還是項目審核都更加嚴格。某股份行金融市場部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我們銀行承銷主體準入都總體趨嚴。由于現在較多采用余額包銷的模式,對銀行來講,承銷就變成風險敞口業務了。”
主承銷商責任待厘定
三則自律處分中,某股份行作為主承銷商因“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未能對債券發行人資產無償劃轉重大事項進行有效監測,及時督導京糧集團進行存續期重大事項披露,也未及時召開持有人會議”受到處分,并被責令對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整改。
記者查閱近年來交易商協會公布的自律處分發現,銀行及券商作為主承銷商是否勤勉盡責愈來愈引起重視。綜合銀行作為主承銷商被處分的原因來看,主要有項目前期盡調不充分、債券存續期間對發行人的重大事項未進行有效監測,未及時督促發行人進行重大事項披露、債券發生違約后未及時召開持有人會議等。
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告訴記者:“當前圍繞銀行主承銷商的懲罰是比較少的,相比上交所公司債券主承銷商清晰的責任和處罰界定,交易商協會的法規里關于處罰的內容是比較模糊的,沒有清晰的界定。在實務操作中,如果債券違約,且銀行在其中有重大的責任過失,那交易商協會可能對該銀行進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該銀行主承銷商資格等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進入2019年以來,債券市場延續了2018年下半年的違約態勢,當承銷的債券發生違約后,銀行作為主承銷商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也引來市場熱議。
金融監管研究院資管部總經理周毅欽認為,債券違約后,正常情況下兌付義務主體為發行人,和承銷機構無關。但如果發行人出具的相關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承銷商和其他相關人員應當與發行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能自證無過錯的除外。如果承銷商自己制作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則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立項審核更嚴格
除了因在債券承銷業務中未勤勉盡職受到處分之外,在當前債券頻繁違約的背景下,銀行方面也“有意”收緊承銷業務。
“目前我們風險偏好較高,主要做銀行間市場的債券承銷。”某國有大行投行人士告訴記者。
某股份行金融市場部人士向記者表示:“今年債市違約還是受資管新規影響較大,部分債券發行人之前用新增非標貸款來兌付債券的方法受阻,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違約事件的發生。目前我們銀行承銷主體準入總體趨嚴,由于現在較多采用余額包銷的模式,對銀行來講,承銷就變成了風險敞口業務。”
談及銀行承銷債券的主體要求,該金融市場部人士向記者透露,“主體評級要在AA以上,不介入兩高一剩產業,并且要求企業無歷史實質性違約記錄;對于政府平臺,則實行名單制。”
何南野向記者分析,銀行收緊債券承銷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是銀行變得更謹慎,在項目立項時審核更嚴格,另一方面是由于債券違約頻繁發生,資質較差的發行人是很難把債券賣出去的,因此也減少了潛在的債券發行方。
在周毅欽看來,部分銀行收緊承銷業務,風險偏好提高,并非收縮該項業務。他認為,“目前來看,各家商業銀行仍然非常看重承銷業務的規模和排名,主動收縮的可能性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債券承銷業務中,主承銷商和分銷團員的利潤分配不均的現象普遍存在。周毅欽告訴記者,在承銷團中,主承銷商和分銷團員的利潤分配不均勻,導致主承銷商拿到的收入不多,主觀積極性不高。
當前,有參團分銷資質的機構越來越多,各家機構的承銷業務競爭也非常激烈,整體費率較過往有明顯的下降趨勢,從中期來看,這反而是一個好事情,低薄的利潤將可能會使一些機構退出這個市場,最后會形成新的動態平衡。
在提高債券準入門檻的同時,何南野強調,作為主承銷商,銀行應該做好更充分的履職盡責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在項目承攬和立項時,應對項目的質地、發行主體的財務狀況做充分的了解和判斷,應擇優為資質好的主體承銷債券;
二是在項目承做時,應要求項目團隊嚴格做足盡調工作,把基礎工作做扎實,對發行主體要進行全面的核查,發現風險,發現問題;
三是債券發行之后,要建立監督預警機制,要由專人對所發行的債券和發行人進行監控,一旦出現風險事件應積極關注;
四是風險發生之后,應繼續發揮中介的作用,召集投資人召開會議,提出完善的債券違約處置方案,最大可能地為投資人追回損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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