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老窖(000568)5年前的“1.5億存款失蹤”案終于破案了!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判決書,3萬字詳解該案始末,簡單而言是這么一回事兒:
2012年下半年,為應對白酒銷量下滑,瀘州老窯決定用存款換銷量,結果被袁劍鳴發現這業務,他覺得這有套取資金的機會,于是合伙冒充銀行員工騙取瀘州老窯的資料,瀘州老窖給農行存了2個億;并隨后又冒充瀘州老窖員工轉賬取款。
2014年9月,1.5億元存款均已到期,瀘州老窯去銀行要求提款,卻發現錢已經沒了,于是報案。袁劍鳴見事情敗露,于是逃跑至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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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老窖1.5億存款蹊蹺蒸發
事情要回到2014年10月,瀘州老窖公告稱,其存儲在湖南長沙農行的1.5億元銀行存款不翼而飛。就此,公司決定將就此事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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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老窖用存款換銷量
2012年下半年,為應對白酒銷量下滑,瀘州老窯推出“資源交換,助力營銷”方案:
1、瀘州老窯將5000萬元為單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銀行一年,合作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一年定期利率上浮10%付息給瀘州老窯,瀘州老窯與銀行簽訂存款及開銷戶協議進行約定;
2、合作銀行通過該存款,獲取存貸差收入,以團購價購買瀘州老窯指定產品;銀行也可以向客戶推薦,主要由客戶購買。每5000萬元存款對應購酒在600萬元以上,先購酒后存款,存款數額以此類推。合作銀行必須確保存款安全。
2012年10月,袁劍鳴從朱某1處得知瀘州老窯有上述“資源交換”業務,認為可以利用一年的定期存款期套取該款使用,便與朱某1合謀共同套取瀘州老窯的存款。
隨后,袁劍鳴經朱某1的引薦,認識了瀘州老窯上海經銷商陳某2(另案處理)和時任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行長鄭某。2013年初,袁劍鳴與陳某2、鄭某來到瀘州老窯商談“資源交換”業務。之后,袁劍鳴、朱某1、陳某2達成合作意向,并以袁劍鳴實際控制的寧波額恩思貿易有限公司與陳某2簽訂了三份《白酒購銷合同書》,由袁劍鳴、朱某1分三次支付陳某2購酒款2300.3143萬元,陳某2負責讓瀘州老窯通過“協議存款”方式,分三次存款2億元到被告人袁劍鳴、朱某1指定的迎新支行開立的瀘州老窯公司賬戶,并承諾保證該筆存款在一年期內不查詢。
同時,袁劍鳴與朱某1協商確定,獲取瀘州老窯2億元資金后,由袁劍鳴、朱某1平分使用。
冒充銀行員工騙取資料
為達到套取瀘州老窯存款的目的,袁劍鳴先是于2013年4月份安排張某1、陳某1穿著銀行制服,冒充農行迎新支行工作人員到瀘州老窯上門開戶,朱某1則通知陳某2予以接洽。
張某1、陳某1被陳某2帶領到瀘州老窯后,以農行迎新支行名義與瀘州老窯簽訂了《協定存款協議》,獲取了瀘州老窯相關開戶印鑒模板及開戶資料。隨即,袁劍鳴安排羅某、張某1一起持根據瀘州老窯模板偽造的瀘州老窯相關印鑒及開戶資料到迎新支行,由羅某、張某1冒充瀘州老窯工作人員以瀘州老窯名義在銀行開戶。
因羅某、張某1所持瀘州老窯賬戶資料不齊全,不符合開戶及開通網上銀行條件,鄭某根據朱某1的要求通過“特事特辦”程序開通賬戶及網上銀行。袁劍鳴安排人員從該銀行購買了電子支付密碼器、支付憑證。同時,為避免瀘州老窯與迎新支行在對賬過程中使事情敗露,張某1等人在對賬協議中將對賬單郵寄地址填寫為其臨時租住的長沙市人民路朝陽銀座1002室。
2013年4月22日,為順利套取瀘州老窯存款,袁劍鳴與朱某1、黃某、羅某、唐某在長沙匯合。袁劍鳴安排唐某購買一臺打印機,由羅某在電腦上打印一張面額為5000萬元的虛假單位存款證明書。袁劍鳴在該偽造的單位存款證明書上模仿了鄭某的簽字并蓋上偽造的印鑒。次日,瀘州老窯指派財務人員呂某1到長沙迎新支行核實賬戶信息并辦理第一筆5000萬存款業務,為避免財務人員與銀行工作人員直接接觸拆穿騙局,朱某1直接將呂某1帶至鄭某的辦公室,由鄭某接待。被告人袁劍鳴則安排陳某1和張某1負責在大堂處理與柜臺的銜接。瀘州老窯財務人員核實公司賬戶后,便通知公司財務部門轉賬付款。隨后,袁劍鳴特意將呂某1帶至農行迎新支行對面的咖啡廳吃飯、聊天。聊天過程中,張某1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將袁劍鳴事先偽造的面額為5000萬元的單位存款證明書交給呂某1,呂某1未與銀行核實便攜存單離開長沙。
為順利將農行迎新支行瀘州老窯存款轉出,袁劍鳴又安排羅某、張某1冒充瀘州老窯公司員工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紅星支行(以下簡稱農行紅星支行),用偽造的瀘州老窖公司開戶憑證開立了瀘州老窯賬戶。隨后,袁劍鳴安排人員使用密碼支付器、加蓋了偽造的瀘州老窖公司財務印章的取款憑證,將該5000萬元從農行迎新支行瀘州老窖賬戶轉賬至農行紅星支行瀘州老窯賬戶,然后再由該賬戶轉移到袁劍鳴實際控制的寧波額恩思有限公司、寧波海峽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寧波博時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寧波弘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賬戶,然后又迅速轉化為多筆金額較小資金轉出。另外,袁劍鳴還安排公司職員到各個銀行提取巨額現金將該款項予以轉移。2013年6月、9月,袁劍鳴伙同朱某1、黃某、陳某1、張某1等人又以同樣方式兩次獲取瀘州老窖公司資金共計1.5億元。
2014年4月,偽造協定存款協議約定的還款時間到期幾天后,被告人袁劍鳴與朱某1、黃某共同歸還了第一筆5057.5萬元,其中朱某1、黃某籌措了900萬元用于歸還。
2014年6月,第二筆5000萬存款即將到期,袁劍鳴及朱某1無法按時歸還,又從陳某2處購買了360余萬元的白酒,就該筆存款辦理了三個月續存手續。陳某1等人按照被告人袁劍鳴的安排,攜帶偽造的面額為5000萬元的單位存款證明書到長沙。瀘州老窯指派財務人員代某2到長沙辦理5000萬元續存三個月的業務,后陳某1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將事先偽造的新存單交代某2,代某2將到期存單給陳某1,代某2未與銀行核實便攜存單離開長沙。
冒充瀘州老窖員工轉賬取款
2013年4月22日,為順利套取瀘州老窯存款,袁劍鳴與朱某1、黃某、羅某、唐某在長沙匯合。袁劍鳴安排唐某購買一臺打印機,由羅某在電腦上打印一張面額為5000萬元的虛假單位存款證明書。
袁劍鳴在該偽造的單位存款證明書上模仿了鄭某的簽字并蓋上偽造的印鑒。次日,瀘州老窯指派財務人員呂某1到長沙迎新支行核實賬戶信息并辦理第一筆5000萬存款業務。為避免財務人員與銀行工作人員直接接觸拆穿騙局,呂某1被人帶至鄭某的辦公室,由鄭某接待。袁劍鳴則安排陳某1和張某1負責在大堂處理與柜臺的銜接。瀘州老窯財務人員核實公司賬戶后,便通知公司財務部門轉賬付款。隨后,袁劍鳴特意將呂某1帶至農行迎新支行對面的咖啡廳吃飯、聊天。聊天過程中,張某1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將袁劍鳴事先偽造的面額為5000萬元的單位存款證明書交給呂某1,呂某1未與銀行核實便攜存單離開長沙。
為順利將農行迎新支行瀘州老窯存款轉出,袁劍鳴又安排羅某、張某1冒充瀘州老窯公司員工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紅星支行,用偽造的瀘州老窖公司開戶憑證開立了瀘州老窯賬戶。隨后,袁劍鳴安排人員使用密碼支付器、加蓋了偽造的瀘州老窖公司財務印章的取款憑證,將該5000萬元從農行迎新支行瀘州老窖賬戶轉賬至農行紅星支行瀘州老窯賬戶,然后再由該賬戶轉移到袁劍鳴實際控制的寧波額恩思有限公司、寧波海峽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寧波博時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寧波弘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賬戶,然后又迅速轉化為多筆金額較小資金轉出。另外,袁劍鳴還安排公司職員到各個銀行提取巨額現金將該款項予以轉移。2013年6月、9月,袁劍鳴伙同朱某1、黃某、陳某1、張某1等人又以同樣方式兩次獲取瀘州老窖公司資金共計1.5億元。
事情敗露潛逃泰國
2014年9月30日,1.5億元存款均已到期,瀘州老窯派財務人員攜存單到長沙市開福區農行迎新支行提示取款。而銀行工作人員則告知財務人員賬戶內資金已被轉出,存單系偽造。
由此才有了2014年10月15日,瀘州老窯對外發布《重大訴訟公告》,公司存于農行的1.5億存款失蹤。
在判決書的證詞中,瀘州老窖先后辦理存款業務的兩名財務人員則稱,沒有去柜臺核實存單信息均因為行長陳某極力阻撓,但確實屬于違規的。
而袁劍鳴眼見事情敗露且無法歸還所挪用的資金,便逃跑至泰國。
截至案發時止,扣除案發前歸還的5057.5萬元(含利息),本案仍有14942.5萬元未歸還,其中4000余萬元被用于開設江西亞細亞陶瓷有限公司,剩余資金均被袁劍鳴掌控和支配,并用于走私等其他活動。另外,朱某1從中獲取中介費50萬元。
2018年被押解回國
有期徒刑17年+420萬元罰金
2018年2月,長沙市公安局將潛逃泰國曼谷后向當地警方投案的袁劍鳴押解回國。
袁劍鳴辯稱:
(1)袁劍鳴非詐騙行為的起意者、主導者,相較于朱某1來說作用相對較小。
(2)本案經濟損失后果的發生不僅是袁劍鳴等人的原因,瀘州老窖放任、長沙農行內部監管不力也是導致被告人詐騙得逞的原因之一。
(3)本案的行賄行為非袁劍鳴起意,袁劍鳴沒有親自參與和鄭某的溝通,行賄行為屬詐騙罪的牽連行為,雖應數罪并罰,但已在詐騙罪中處罰;袁劍鳴有自首、退贓等從寬量刑情節。故請求對其從寬處理。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袁劍鳴犯詐騙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繼續追繳詐騙犯罪所得人民幣1.5億元發還被害人瀘州老窖。其中,責令被告人袁劍鳴退賠犯罪所得人民幣1.17億元。
另據瀘州老窖2019年5月16日公告,公司收到長沙存款案一審《民事判決書》,根據該判決書,對于瀘州老窖通過刑事執行程序不能追回的損失,由農行迎新支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中國農業銀行長沙紅星支行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瀘州老窖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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