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騙取煙臺銀行承兌匯票的案件。有意思的是,煙臺銀行的某位支行長還幫忙“運作”,把自家銀行的錢送入騙子手中。
2004年,郭某某注冊成立煙臺之潤商貿有限公司,主要經營伊利液態奶,其是主要負責人。在合作過程中,業務流程一般為之潤商貿公司付款給伊利公司或者是由銀行為該公司向伊利公司出具銀行承兌匯票,然后該公司再把相應銀行承兌匯票給伊利公司。伊利公司收到款或匯票后,按照合同提供相應奶制品,之潤商貿將相應商品銷售取得收入后就把款項打回銀行歸還承兌匯票款項。
一般情況下,辦理承兌匯票業務需要伊利公司、之潤商貿公司和銀行簽訂一份《三方合作協議》。但據伊利公司的趙某介紹,伊利集團從2006年開始不再接受地方商業銀行的承兌匯票。
2008年9月,在三方協議到期伊利公司不同意續簽合同的情況下,郭某某為繼續在銀行開具承兌匯票周轉資金,通過偽造伊利公司合同專用章及趙某簽字,偽造了一份三方協議,向煙臺銀行福山支行申請開具了三張收款人為伊利公司、金額為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
為了把這三張承兌匯票貼現,又通過私刻偽造伊利公司液態奶事業部財務專用章,偽造了伊利集團收到三張承兌匯票的收款收據。
眾所周知,承兌匯票貼現應當具有一定的流程和手續,并需要嚴格審核之后銀行才能給予貼現。但是就在貼現過程中,有意思的事情發生了。據判決書中,時任煙臺銀行三馬路支行行長常某的證言記錄,郭某某騙得的這590余萬元,都是他幫忙運作的。
常某表示,郭某某經常到其所在支行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貼現業務流程一般是先驗票的真假,再到出票行查詢,回復匯票無誤后,讓持票人提供承兌匯票上最后兩手背書公司的合同,然后填寫貼現憑證,扣除貼現息后將款打入最后一手背書公司的賬戶上,再把承兌匯票交到上級行,貼現業務結束。
常某義正言辭的表示,郭某某給其匯票的時候,伊利的公章已經蓋好了。“我不可能為了銀行的工作,攬點貼現的業務去私刻伊利的印章。”
但就是在這個過程中,常某為了“攬業務”,增加支行工作業績,依然很勤奮的幫助郭某某辦理貼現業務。常某稱,其給郭某某辦理貼現時,先驗明票的真假,再到出票行查詢匯票無誤后,就由其自己找熟悉的公司給做兩手背書,然后造個假的購銷合同,把錢打入最后一手公司后,再把款轉入郭某某煙臺之潤公司或者鵬潤公司的賬戶上,一直都是這么運作的。
通過上述手段,郭某某成功將三張銀行承兌匯票貼現590余萬元。此后郭某某無力償還銀行承兌款項潛逃,給煙臺銀行造成本金損失420萬元。2018年9月19日,逃亡十年之后,郭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被太原民警抓獲。
2019年5月21日,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該法院認為,郭某某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票據承兌,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2年, 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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