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典型騙貸案曝光!近期,裁判文書網的一紙裁定書披露了該起騙貸案細節:2013年11月,被告公司虛構、偽造工程勞務合同,騙取銀行授信金額2000萬元。
嘗到“甜頭”后,該公司故技重施,再次騙取銀行4000萬元授信,而此次向銀行提交的七份工程承包合同,四份均是虛構、偽造,另外三份則虛報工程款和應收工程款。
同時,該公司向銀行提供的會計報表中,應收賬款虛增金額高達1.27億元。
虛構合同騙取2000萬元授信
湖北綠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011年變更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被告人熊太原實繳注冊資本960萬元,占96%股份,李某(熊太原之妻)實繳資本20萬元,占2%的股份,商小兵實繳資本20萬元,占2%的股份。
綠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憑資質證書從事建筑勞務分包、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熊太原。
2013年11月5日,綠源公司以支付公司各項目材料款項為由,向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申請2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敞口的授信業務。
綠源公司提供了虛構、偽造的工程勞務合同等供湖北銀行大悟支行授信評查。該合同即綠源公司與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橋隧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簽訂的工程勞務合同。
同時,綠源公司以“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橋隧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不少于5000萬元的應收賬款作質押擔保。
銀行審核后,湖北銀行大悟支行與綠源公司簽訂了《授信協議》,授信金額為2000萬元,授信期間為12個月,從2014年1月3日起到2015年1月2日止。
虛增應收賬款1.27億元
而在此次虛構、偽造工程勞務合同成功之后,綠源公司“故技重施”。
2014年12月21日,綠源公司又向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申請4000萬元授信業務(其中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敞口額度2000萬元)。這次的理由是,承建貴州盧洞溪隧道項目和大坪隧道項目施工需要資金。
為取得貸款,綠源公司向銀行提交了法人營業執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稅務登記證及各股東的身份、占股比例等基本情況,同時提交了會計報表、固定資產統計表等財務報表反映綠源公司的經營情況和應收賬款24000余萬元等情況。并向銀行提交了七份承建的工程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用于審核授信的七份工程承包合同中,四份工程合同經查證均是虛構、偽造的合同;同時,另外三份工程合同虛報工程款和應收工程款。
另外,綠源公司向湖北銀行大悟支行提交的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顯示公司應收賬款24708余萬元,而公司實際應收賬款為12000余萬元。
2014年12月23日,湖北銀行大悟支行調查分析后,認為綠源公司截至2014年10月底,公司資產總額52085萬元,所有者權益41277萬元,營業收入53233萬元,凈利潤6571萬元,風險限額為37482萬元,為湖北銀行A級、支持類的準入客戶,經營情況良好,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綜合回報率較高,同意辦理綠源公司綜合授信額度4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額度2000萬元,銀行承兌敞口額度2000萬元),授信期限1年。
該筆授信增加了擔保,由中祥公司提供商業用房作抵押擔保。2014年12月30日經湖北銀行孝感分行授信評審委員會批準。
取得授信額度后,2015年1月8日,綠源公司與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
2015年1月12日,綠源公司以支付湖北行正商貿公司鋼材款的名義,向湖北銀行大悟支行兩次申請2000萬元承兌匯票。綠源公司將承兌匯票通過其他公司貼現共計3884萬余元,還過橋保證金2000萬元后,綠源公司實際使用1884萬余元。
擔保人報案致東窗事發
2016年8月23日,為綠源公司授信提供擔保的中祥公司忽然報案。
中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金堂稱,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太原要求其為湖北銀行大悟支行4000萬元授信額度提供擔保。作為條件,熊太原承諾取得貸款后將貸款的一半即2000萬元優先提供給中祥公司有償使用。但熊太原在湖北銀行大悟支行取得4000萬元貸款后,并沒有依照約定將資金匯入熊金堂指定的賬戶。
熊金堂知此情況后,即向熊太原提出要求履行雙方協議,但熊太原未履行該協議。大悟縣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8日決定對綠源公司騙取貸款案立案偵查。
此外,綠源公司在湖北銀行大悟支行的2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敞口貸款分別到期后,綠源公司未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2017年6月14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銀行大悟支行訴被告綠源公司、熊太原、李某、中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并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7)鄂09民初82號民事判決。
判決綠源公司償還湖北銀行大悟支行2000萬元的貸款本息、償還承兌匯票敞口貸款墊款19889222.64元及利息;湖北銀行大悟支行對中祥公司用于抵押的房產在4800萬元的最高限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等判項。
被告上訴稱“沒有能力欺騙銀行”
法院一審認為,綠源公司以虛構工程合同和虛報企業的經營狀況等欺騙手段,獲取銀行的授信額度,并騙取銀行貸款2000萬元、承兌匯票2000萬元,侵犯了銀行對貸款的所有權和國家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制度,使銀行的巨額資金陷入巨大風險,屬刑法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綠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熊太原作為綠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騙取貸款過程中安排公司人員提供虛假資料,并具體經辦貸款相關事宜,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綠源公司騙取貸款的行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其行為亦構成騙取貸款罪。
熊太原上訴稱,一、我沒有欺騙銀行,我也沒有能力欺騙銀行。二、我不構成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綠源公司提出相同的上訴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一、湖北綠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熊太原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無關。和訊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