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郝亞娟 張榮旺 上海報道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申3698號)顯示,湖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
銀行”)與某
信托、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根河市支行(以下簡稱“
農發行根河支行”)同業糾紛一案迎來了終審判決。
《中國經營報(
博客,
微博)》了解到,在此案件中,湖北銀行作為單一資金信托的委托人認購了某信托發起設立的單一信托計劃,農發行根河支行作為第三方擔保,對湖北銀行購買的前述信托產品本金和預期收益承擔保證責任。同時,作為單一資金信托受托人的某信托又作為貸款人與滿洲里實業公司作為借款人簽訂《信托貸款合同》,將(委托人)湖北銀行交付的信托資金4000萬元發放給借款人。
2015年1月23日,該信托計劃到期之后,《信托貸款合同》項下的融資人并未有還款動作,導致信托計劃的本息逾期。在追回本息的過程中,原先潛藏在合同簽署中的細節漸漸顯露。農發行根河支行就出具的《擔保函》提出兩點異議,一方面是時任農發行根河支行負責人私刻印章簽署了《擔保函》;另一方面則是農發行根河支行方面認為銀行的分支行機構不具有擔保資格,且金融機構不能對外提供擔保。
在這一案件中,農發行根河支行的責任厘定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最終,法院判決《擔保函》有效,農發行根河支行對實際融資人不能清償部分向湖北銀行承擔賠償責任,并已進入執行程序。
主動管理爭議
2013年1月23日湖北銀行與某信托簽訂了SCXT2012(DXD)字第129號-1《XX滿洲里都市綠洲生態酒店單一資金信托之信托合同》,湖北銀行作為單一信托的委托人出資人民幣4000萬元(自有資金)認購某信托推薦的信托產品。最終由于實際融資人經營困難未能還款,該信托計劃中的當事人某信托、湖北銀行、農發行根河支行開始“扯皮”。
圖:《中國經營報》記者制圖
據了解, 一審判決免除某信托責任。一審判決書認為,湖北銀行和某信托之間存在明確、有效的《信托合同》,該合同是解釋合同責任、信托責任的首要文本。湖北銀行未能證實某信托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處理信托財產存在過失,或存在其他違約行為,其關于案涉信托并非事務管理類信托,某信托應向其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與
法律依據。
隨后,湖北銀行提起上訴,表示不服從一審中的部分判決。湖北銀行認為,本案所涉信托為某信托主動發起并管理的信托產品,其作為信托管理人在信托產品中享有的權利應當為保障投資人的預期利益而行使,其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權利即是對信托投資人的義務。
綜合來看,湖北銀行與某信托爭議的焦點在于,某信托是否為主動管理人。湖北銀行認為,某信托為該信托的主動管理人,那么某信托應負責項目的前期盡調以及貸后檢查。
記者向多位業內人士了解到,此前銀信合作業務很多,通常是銀行找好融資人,委托信托發放信托貸款,信托公司在其中是“通道角色”;如果融資人還款困難導致信托違約,通常是信托管理人采用原裝返還的方式將全部債權轉移至委托人。“在這個項目中,某信托已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委托人發送信托產品的相關情況,不應承擔責任!蹦承磐泄緲I務人員向記者分析。
最終,二審判決認為,涉案信托屬于事務管理類信托,某信托不承擔積極主動管理職責,不負有項目設立前的盡職調查或對申請貸款資料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
“蘿卜章”+“違規擔保”
在該案件中,湖北銀行認購了某信托發起的單一信托計劃,而農發行根河支行對湖北銀行在信托合同下的本金及收益提供擔保。
2013年1月23日,農發行根河支行出具《擔保函》自愿對湖北銀行購買的前述信托產品全額收回投資本金及預期收益承擔保證責任,并約定了違約金。
2014年7月30日農發行根河支行向湖北銀行出具《補充說明》載明:2013年1月23日我行向貴行出具了擔保函,為貴行向某信托購買的信托產品全額收回投資本金及預期收益承擔擔保責任。上述擔保函所擔保的主債權范圍涵蓋該信托產品項下《信托合同》、《信托貸款合同》以及相關合同所確定的貴行應當享有的全部投資本金及預期收益。
在信托成立2年后,也就是2015年1月25日,信托產品本金及收益無法兌付,湖北銀行向農發行根河支行要求其履行《擔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那么,農發行根河支行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發現,農發行根河支行對此“并不認賬”,并牽出了“蘿卜章”的故事。農發行根河支行方面認為,一方面,時任農發行根河支行負責人的王鐸在《擔保函》上簽名以及擅自使用農發行根河支行公章的行為是個人犯罪行為,鑒于此,該行為是無效代理。同時,農發行根河支行強調,其本身是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擔保的主體資格。綜上,建立在“員工私刻印章”和“違規為同業提供擔保”的《擔保函》是否有效?農發行根河支行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爭議不休。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擔保函》、《補充說明》無效且農發行根河支行僅對滿洲里實業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50%承擔賠償責任錯誤。
而二審判決書顯示,本案件中,《擔保函》與《補充說明》均由農發行根河支行的行長王鐸出示,且《擔保書》上所蓋公章真實有效。考慮到王鐸特殊身份,相對一般人,尤其是銀行工作人員而言,足以形成授權真實的形式外觀,那么王鐸出示授權書并簽章足以對包括銀行工作人員在內的任何履職人員內心產生該業務已經內部審批。而且,湖北銀行在面簽面核過程中,沒有違反常規的違規違紀行為。因此,農發行根河支行以上述規定主張湖北銀行對保證合同無效具有過錯,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因此,二審給出以下判決:農發行根河支行對滿洲里市實業公司債務(范圍以本判決第一項債務金額為限)不能清償部分向湖北銀行承擔賠償責任;農發行根河支行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滿洲里市實業公司追償。
值得注意的是,農發行根河支行就二審的判決又提起上訴,最新裁判文書顯示,農發行根河支行的上訴申請已被駁回。
那么,這起同業合作糾紛案最終如何解決?湖北銀行的委托人權益如何實現?記者就該案件涉及信托產品的償付情況及后續處理方案,向湖北銀行發送采訪函。對此,湖北銀行方面回復:“我行與農發行根河支行合同糾紛一案,已于2017年12月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書確認‘農發行根河支行對滿洲里實業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向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農發行根河支行再審申請。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
(責任編輯:邱光龍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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