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吉安市一男子以月息15%向百余人集資詐騙,造成社會公眾損失5300萬元。至案發時,尚有吉水縣農村商業銀行、九江銀行共3000余萬元銀行貸款未歸還。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黃某根,男,1958年1月出生,于2017年7月27日被吉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根1993年開辦手套廠,至2008年已有虧損,在之后的經營中,靠后面的借款來償還之前的借款本息,以致借款融資金額不斷累積擴大。其募集的資金沒有賬目,與其經營所需資金明顯不成比例,存在巨大差額。此外,還有數千萬元的銀行貸款未歸還。具體如下:
2009年至2011年期間,黃某根先后開辦并經營華強超市、吉水縣掌上明珠家具生活館、南方家具店、等六家獨資企業。經營上述企業所需流動資金為600萬元左右。在經營期間,黃某根以華強超市的房產、吉水縣文峰鎮商貿城的商鋪、和平新村92號等房產作抵押,向吉水縣農村商業銀行、九江銀行等銀行貸款分別貸款600萬元、3480萬元。至案發時,尚有3000余萬元銀行貸款未歸還。
同時,黃某根以其經營企業需要資金擴大經營規模,或者資金周轉為由,承諾按月利率15-20%支付利息,大肆向公司員工、社會公眾籌款募集資金,截止至案發時,向被害人李某等188人借款,單筆借款從1萬元到300余萬元不等,募集資金共計6218.97萬元。
法院查實,黃某根所募集資金除少部分用于公司經營、彌補公司經營虧損外,大部分用于資金拆借,支付借款本息和個人消費等,造成社會公眾集資款共計5318.19萬元不能償還。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黃某根主動到吉水縣公安局投案,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黃某根經營多家企業,表面上看其企業運行正常向好,實質處于虧損狀態,其目的是為了非法募集更多的資金,特別是在2016年之后,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然不斷非法集資,完全致被害人資金安全于不顧,造成了特別巨大經濟損失,社會危害性大,雖有自首,也不足以從輕處罰。
法院表示,被告人黃某根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根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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