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監管放出的最后一枚重彈,是重拳出手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
2018年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根據風險外溢程度和風險管理需求的不同,對異地“經營性”非持牌機構和“非經營性”非持牌機構進行規范。
一提到“異地非持牌”,人們首先最容易想到的可能是那些中小銀行跑到外地去開個分機構,事實上異地非持牌并不這樣招搖。
寫字樓“水牌”被清撤或合并回分支機構
第一財經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所謂的異地非持牌,實際操作中一般不會以擅自設立分支機構這種有組織架構序列的形式存在,更多是變相地掛著其它名字,這在業內還有個專門的稱呼為“水牌”。例如,目前許多銀行總行的資金業務部、投行部、大客戶部等,都會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資金密集、客戶較多的一線城市,設有派駐上述業務條線在一線城市的“聯系單位”,一些部門表面上是直屬于銀行總行相應業務部門的聯系單位,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偷偷“越界”做起了業務。
“看似是一個直屬于該行相應業務部門的聯系單位,但實際在檢查中發現,這些聯系部門有的前期便介入很多具體業務,甚至承擔一些客戶的盡調工作。更有甚者,直接與客戶簽合同實質性地開展業務。”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由于銀行體量大、跨區域經營業務風險高,“異地非持牌”銀行業金融機構顯然是此次監管重拳指向的重點領域。
早年在一些大中城市的高級寫字樓里,經常會有銀行“水牌”的存在,這是令各地原銀監局非常頭疼的監管難點之一。不過經過前期治亂象整頓后,明目張膽掛“水牌”已消身匿跡,但是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依然屢禁不止。
“掛‘水牌’是早些年的現象,現在監管不允許,風險大,牌子都拿掉了。一般是接到屬地監管局通知后,陸續向分支機構合并。”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彼時,在2017年原銀監會掀起的“三三四”監管風暴中,各地治亂象陸續進入高潮。兩年間,以上海為代表被業內稱為清查異地非持牌的領頭羊,比較有效地清理了諸多亂象,“起了個好頭。”一位地方金融監管人士說。
與此同時,各地原銀監局也都對所屬的中小銀行提出要求,責令把設在大中城市的變相業務部門撤回,或并入當地持牌分支行。例如,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近期一些股份制、城商行的在京資金中心、大客戶部,包括信用卡中心的在京營業機構都已經陸續撤回或并入在京分行。
不過,雖然前期各地已經做了很多工作,但是進展不一。主要原因是一些寫字樓里的“水牌”機構很難查,地方政府和地方監管機構也不好一網打盡。
據一位監管人士稱,由于監管半徑長,當地持牌分行雖然被納入監管,但是非持牌機構所在地的銀保監局卻沒有監管權,也不知道他們是否存在;同時,總部的監管機構鞭長莫及,只能通過總部間接性提出一些要求,相對而言,監管成本較高。此外,不排除一些銀行高管,有意利用監管漏洞和管理不到位的現狀,做一些違規的事情。
目前的現狀是,一旦出現問題糾紛,法院往往會站在保護消費者與客戶立場,與此同時,問題暴露時,銀行總部將會遭到監管處罰,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此次,銀保監會明確,賦予所在地監管機構監管約談、下達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現場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權力。
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說,《意見》在監管內部呼吁很多年,終于出臺可以看作是監管補短板(補制度短板)的舉措之一,有利于目前依然存在或未規范的機構抓緊最后時限合規。如果過渡期結束后還存在上述亂象,總部和非持牌金融機構都將屬于違法設立金融機構,如果根據商業銀行法應該是重罰,還會對高管進行嚴厲處分,均屬于十分嚴重的違規。
如此監管已有借鑒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監管的重點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異地非持牌亂象,在《意見》落實主體中,沒有非銀機構,例如信托、租賃、財務公司等。
信托牌照目前都是在全國開展業務,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原銀監會曾經對信托監管提出“后臺回歸、中臺管住、前臺放開”的監管規則。前臺放開即信托市場在全國做,中臺管住是指中臺的風控管理要管住。最后,“后臺回歸”則是指后臺如IT,核心審計部門,依然需要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由地方派駐機構對信托的后臺進行屬地監管。“現在雖然不這么提了,但是目前信托基本按照上述要求在做。”一位接近監管人士指出。以中融信托為例,這家前身為哈爾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目前很多后臺部門已經回歸哈爾濱。 此次《文件》雖然監管對象不包括非銀,但非銀也是按照上述監管要求在做。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第一財經記者說,《意見》對異地非持牌機構并不是簡單地監管,而是拉入完整系統的規范框架之內,按照統一的規則管理,不僅可使中小銀行等金融機構脫虛向實、加強對當地經濟的支持,又可以降低交叉風險的發生。從中長期來看,是件好事情。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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